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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82页

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Ⅰ:45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Ⅰ:46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按:笺释云:「嘉靖中,奉旨:臣骂君,比依子骂父,加一等,斩,是其例也。」
Ⅰ:47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陕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州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部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Ⅰ:47:1 一、凡真犯死罪免死,并叛逆家属子孙,及例该永远充军者,止在本房勾补,尽绝即与分豁。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弘47)
按:「俱止终本身」,弘47终误充。
弘Ⅰ:47:2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发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余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外充军者,原系边卫,发极边。原系极边,常川守哨。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弘46)
按:「并边境民人」,律疏附例作「并边人民」。
弘Ⅰ:47:3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系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弘48:嘉Ⅰ:47:1)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灶丁有犯徒流杂犯,俱免纳米,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带镣煎办。除本等课外,每日带办三斤,另项结课。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Ⅰ:47:1 「凡问发充军」一款,同弘Ⅰ:47:2。
胡Ⅰ:47:2 「凡真犯死罪免死」一款,同弘Ⅰ:47:1。
胡Ⅰ:47:3 「问该充军」一款,同弘Ⅰ:47:3;嘉Ⅰ:47:1。集解问上脱凡字。
嘉靖新例
(七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叁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充军人犯,除叛逆家属子孙外,其余免死例该永远充军囚犯,若未经发遣,监故者,俱免其勾捕。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大明律集解增附」引此款作二十五日题准。
一、嘉靖肆年兵部题准:凡遇军民有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