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 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 【 即侄孙。】 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 【 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 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 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妇为夫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 【 即曾侄孙】 女同。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按:「服制」始见于嘉靖时雷梦麟「读律琐言」书末附录。万历时陈遇文刊本「大明律解」将此采入明律卷首,于「服制」前,增一标题曰「大明律解名例」。其后衷贞吉、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则易名为「大明律集解名例」。遂为清顺治律刊本所本。
例分八字之义
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
准 准者与真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贯皆斩之类。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 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
即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若在徒内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按:洪武十九年何广着「律解辩疑」,其书未有此图,仅有「例分八字西江月」。其词云:以犯文足合死。准言例免难诛。皆无首从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狱。其者变于先意。及为连事后随。即如听讼判真虚。若有余情依律。「大明律直解」末附洪武二十八年金祇跋,其书有「例分八字之义」。明英宗时张楷「律条疏议」云:隋唐立八字之义。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