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 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 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 【 即曾侄孙】 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按:「服制」始见于嘉靖时雷梦麟「读律琐言」书末附录。万历时陈遇文刊本「大明律解」将此采入明律卷首,于「服制」前,增一标题曰「大明律解名例」。其后衷贞吉、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则易名为「大明律集解名例」。遂为清顺治律刊本所本。
例分八字之义
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
准 准者与真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贯皆斩之类。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 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
即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若在徒内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按:洪武十九年何广着「律解辩疑」,其书未有此图,仅有「例分八字西江月」。其词云:
以犯文足合死。准言例免难诛。皆无首从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狱。其者变于先意。及为连事后随。即如听讼判真虚。若有余情依律。
「大明律直解」末附洪武二十八年金祇跋,其书有「例分八字之义」。明英宗时张楷「律条疏议」云:
隋唐立八字之义。至傅霖「刑统赋」始着,有王元长卿,用太史公诸表式,为唐律横图,乃有例分八字之目。我朝因之。
是「例分八字之义」,系洪武朝明律刊本所固有。
今存明律刊本均作「例分八字之义」,惟应槚「大明律释义」作「例分八字之图」。
六赃图
(胡琼「大明律集解」)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绞 斩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 五贯 七贯五百文 十贯 一十二贯五百文 一十五贯 一十七贯五百文 二十贯 二十二贯五百文 二十五贯 四十贯
常人盗仓库钱粮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五贯 一十贯 一十五贯 二十贯 二十五贯 三十贯 三十五贯 四十贯 四十五贯 五十贯 五十五贯 八十贯
窃盗掏摸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十贯 二十贯 三十贯 四十贯 五十贯 六十贯 七十贯 八十贯 九十贯 一百贯 一百一十贯 一百二十贯罪止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绞
枉法赃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五贯 一十贯 一十五贯 二十贯 二十五贯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