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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7页

无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己身 姑之子【缌麻】【谓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 姑之孙【无服】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两姨之子【即两姨兄弟缌麻】 姨之孙【无服】
堂姨之子【无服】
妻亲服图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无服】
妻伯叔【无服】 妻兄弟及妇【即舅舅母无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无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缌麻】 己身【为婿缌麻】 女之子【外孙缌麻】 女之孙【无服】
妻之姑【无服】 妻之姊妹【即姨无服】 妻姊妹子【无服】
三父八母服图
养母【斩衰三年】【谓自幼过房与人】
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亲谓继父无子己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期年】【两有大功亲谓继父有子孙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类 齐衰三月】 不同居继父【先曾与继父同居今不同居 齐衰三月】【自来不曾随母与继父同居 无服】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2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 【 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 【 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 【 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 【 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 【 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 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 【 即侄孙。】 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 【 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