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己身 姑之子【缌麻】【谓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 姑之孙【无服】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两姨之子【即两姨兄弟缌麻】 姨之孙【无服】
堂姨之子【无服】
妻亲服图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无服】
妻伯叔【无服】 妻兄弟及妇【即舅舅母无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无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缌麻】 己身【为婿缌麻】 女之子【外孙缌麻】 女之孙【无服】
妻之姑【无服】 妻之姊妹【即姨无服】 妻姊妹子【无服】
三父八母服图
养母【斩衰三年】【谓自幼过房与人】
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亲谓继父无子己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期年】【两有大功亲谓继父有子孙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类 齐衰三月】 不同居继父【先曾与继父同居今不同居 齐衰三月】【自来不曾随母与继父同居 无服】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2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 【 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 【 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 【 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 【 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 【 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 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 【 即侄孙。】 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 【 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