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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52页

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一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二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见「大明律疏附例」,后同。)
弘Ⅰ:1:1 一、凡军民诸色人等,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军民人役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第一款,今省称弘1,后仿此。)
弘Ⅰ:1:2 一、在外徒罪囚犯,发充仪从者,每月追银叁钱。照徒年追足,即将囚犯先行发落。所追银两转送该府,听其雇人充当。不许将犯人拘禁扰害。违者,先将该府旗校人等孥问。辅导等官参奏究问。果碍宗室仪宾,具实奏请定夺。(弘45;嘉Ⅰ:1:5)
弘Ⅰ:1:3 一、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半年之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个月之上不完者,在京就改做工;在外先发还职。准令将该支俸粮实米,照该纳米数,扣除在官准算。(弘44)
弘Ⅰ:1:4 一、囚犯纸札照依时估,听其自行买纳。若无籍之徒,及管押吏典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骗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若监追纸札三个月之上,不能完纳者,放免。(弘79;嘉Ⅰ:23:4)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Ⅰ:1:1 「凡军民诸色人役」一款,同弘Ⅰ:1:1。
胡Ⅰ:1:2 「在京在外运炭」一款,同弘Ⅰ:1:3。
按:胡琼集解此条末所附「在京罚运则例」、「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已移出,载于汇编卷首。
  新例
(四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 嘉靖三年三月,刑部题称:该都御史王荩题:据佥事周期雍呈(自「刑部」起,至「雍呈」止,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作:「刑部题,为豫处仓粮广储以备赈济事。」)看得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徒罪照依充仪从事例,每年追银三两六钱。在京法司见行,难以更变。家道稍次者,折纳工食。因在外巡抚便宜处置。照前稍有力之数,量减一半。如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徒一年,银一两八钱。徒五年,银九两。似觉稍重,办纳不前。查得法司见行纳工食则例,徒罪每年该银一两二钱,杖罪以上每一十该银一钱,余皆依数准折,俱令纳谷,等因,奉圣旨:是。预备仓粮是救荒急务。今后囚犯应折徒折工的,都着纳谷收贮,以备赈济。不许别项支销。巡抚官年终造册缴部,以凭查考。还通行与两直隶及各布政司,都照这例行(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引至此止,并注云:「此例裁革不行」。)钦此。
二、 计开
稍有力,折纳工价。
笞一十【折银三钱】 笞二十【折银四钱五分】
笞三十【折银六钱】 笞四十【折银七钱五分】
笞五十【折银九钱】 杖六十【折银一两二钱】
杖七十【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杖八十【折银一两五钱】
杖九十【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杖一百【折银一两八钱】
杖六十,徒一年【折银三两六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银五两四钱】
杖八十,徒二年【折银七两二钱】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银九两】
杖一百,徒三年【折银十两八钱】 总徒四年【折银一十四两四钱】
杂犯准徒五年【折银一十八两】
稍次有力,折纳工食。
笞一十【折银一钱】 笞二十【折银二钱】
笞三十【折银三钱】 笞四十【折银四钱】
笞五十【折银五钱】 杖六十【折银六钱】
杖七十【折银七钱】 杖八十【折银八钱】
杖九十【折银九钱】 杖一百【折银一两】
杖六十,徒一年【折银一两二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银一两八钱】
杖八十,徒二年【折银二两四钱】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银三两】
杖一百,徒三年【折银三两六钱】 徒四年【折银四两八钱】
徒五年【折银六两】 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
充军比流二千里
按:王楠「大明律集解」「老幼废疾收赎」条引此作「嘉靖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刑部题」。今考此例在嘉靖七年闰十月已革,(见「新例」第二款),则王书所记误也。
一、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