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山东」款后。
53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官员〕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顺治例改此四字为「武」)。
54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顺治例作「犯徒以上照前」)。
55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顺治例改为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徒上有犯字)以上,为首〔者〕,旗舍余丁民人。
56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民并军丁人等。
〔为民〕(顺治例无「为民」项下各款。故顺治例总标题「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为民」二字应删)。
1.〔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枝,有女王妃,男为郡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升除京职。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保勘之人,属有司者。〕
2.〔太常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至三次以上者。〕
3.〔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有司者。〕
4.〔夫匠受财,代替挟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拿者。〕
5.〔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
6.〔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属有司者〕(顺治例改「属有司者」为「民发边外」,系于「极边口外充军」项内)。
7.〔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拿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有司者。〕
8.〔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有司者(顺治例「者〕下有「边外」二字。顺治例此条归入「边外充军」项内)。
9.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属有司者(顺治例「者」下有「边外」二字,将此条归入「边外充军」内)。
10〔文职官吏人等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
11〔文官为事问发为民,来京潜住者,改发口外〕。
12〔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民人里老俱调发烟瘴〕。
13〔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人夺财,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有司者○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14〔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有司者○若止是殴打,为首者。〕
15〔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属有司者〕。(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16〔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
17〔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有司者〕(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18〔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有司者。〕(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19〔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有司者〕。
20〔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俱各赴部投考者〕。(顺治例此款属边外充军。)
21〔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
22〔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徒以上,属有司者〕。(顺治例此款属边外充军。)
明代律例汇编卷一 名例律
Ⅰ:1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伯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伯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伯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伯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伯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伯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伯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伯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