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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导航地图-第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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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化臣定向等窃惟大明律一书,我圣祖参酌损益,至洪武三十年而后定,万世所宜遵守,一字不容差误。祇因传写多讹,翻刻互异,沿习岁久,莫觉其非。今据五十五字,其中除字虽同异,罪无出入者,径行改正外,至若文武官犯私罪条,「凡文官」误作「凡文武官」;老小废疾收赎条,「谋叛缘坐应流」,误作「谋反逆叛缘坐应流」:「杀人应死」,误作「反逆杀人应死」;公事失错条,「失出人罪」误作「失出入人罪」;亲属相容隐条,「减凡人三等」误作「减犯人三等」;
隐蔽差役条,「住支俸给一半」,误作「一年」;盗卖田宅条,「虚钱实契典买」,误作「典卖」;良贱为婚姻条,「娶良人女为妻」,误作「娶良人为妻」;造畜蛊毒杀人条,「造畜者财产入官」,误作「造意」;诈伪制书条,「诈伪」误作「诈为」;老幼不考讯条,「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误作「故出入人罪」。凡此字皆紧关,情因轻重,不可不亟为改正者也。
既经遵奉内府刻本,改定刊刻,理合先呈御览。谨将刻过律例,装钉成帙,具本投进。恭候命下,颁布拖行。仍乞申勑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问拟刑名,俱要照依今次所刻律例,以昭画一之法。缘系重修大明会典及奉钦依刊布遵守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万历十三年九月初二日
                    刑部尚书臣舒化 
左侍郎臣耿定向
本月初四日于皇极门奏奉圣旨:「是。律例着留览。钦此。」(录自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大明律附例」新刻本。玄览堂丛书第三集本「左侍郎臣耿定向」下有「右侍郎臣萧廪」六字。)
 五刑之图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 答者谓人有轻罪,用小荆杖决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 杖者谓人犯罪,用大荆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亦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十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 徒者谓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盐炒铁,一应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
流刑三 二千里
    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三千里
    杖一百
   【 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死刑二 绞 【 全其肢体】
    斩 【 身首异处】
    刑之极者
迁徒  谓迁离乡土一千里之外
按:五刑图、狱见图、及丧服总图已见于「大明律直解」书首。日本蓬左文库藏朝鲜旧刊黑口本「大明律直解」「五刑图」「刑之极者」前有「绞斩二刑」四字。
 狱具之图
笞 大头径二分七厘
  小头径一分七厘
  长三尺五寸
 【 以小荆条为之。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杖 大头径三分二厘
  小头径二分二厘
  长三尺五寸
 【 以大荆条为之。亦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讯杖 大头径四分五厘
   小头径三分五厘
   长三尺五寸
  【 以荆杖为之,其犯重罪,赃证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臀腿受。】
枷 长五尺五寸
  头阔一尺五寸
 【 以干木?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徙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杻 长一尺六寸
  厚一寸
 【 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
铁索
  长一丈
  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
镣 连环
  共重三斤
  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丧服总图
三年杖期
【即一年】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斩衰三年 用至麤麻布为之,不缝下边 齐衰 不杖期【亦一年】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大功【九月】 用麤熟布为之 小功【五月】 用稍麤熟布之 缌麻【三月】 用稍细熟布为之 五月 三月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
凡嫡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凡男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孝服,皆降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