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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29页

二年半 折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银一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十二文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银二【二字应改为三】十一两二钱 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二百斤
按:旧图流罪止加一等,盖因律文三流同为一减也。但流罪俱以大诰减尽,唯总徒四年及杂犯遇例减去一年者,则实徒四年矣,难以止加一等。今将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照年限改正。唯纳米一项,奉有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相应照旧。
按:高举此书所载「纳赎例图」,纳上应补在京二字。其图系依据舒化「大明律附例」,惟增加运碎砖及老疾折钱二栏,此二栏数目字则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同。
高举此书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与汪宗元刊本同,而讹字甚多,可参看前引汪本律图下彰健所作校语。
五刑定律【(万历刊本「折狱奇编」)】
赎米 有力纳工价 稍有力纳工价
笞一十 五斗 三钱五分 银三钱
二十 一石 五钱 四钱五分
三十 一石五斗 七钱五分 六钱
四十 二石 一两 七钱五分
五十 二石五斗 一两二钱五分 九钱
杖六十 六石 三两 一两二钱
七十 七石 三两五钱 一两三钱五分
八十 八石 四两 一两五钱
九十 九石 四两五钱 一两六钱五分
一百 十石 五两 一两八钱
杖六十徒一年 十五石 七两五钱 三两六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石 十两 五两四钱
八十徒二年 二十五石 十二两五钱 七两三钱
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石 十五两 九两
一百徒三年 三十五石 十七两五钱 十两八钱
徒四年 四十石 二十两 十四两四钱
徒五年 五十石 二十五两 一十八两
按:折狱奇编卷一「应议者犯罪」条后附有「五刑定律」,今据以制表。日本内阁文库藏新刻汤海若汇辑「古今律条公案」,其卷首亦有「五刑定律」,其内容与此同。
考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其时在外纳赎,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
其有力纳米,如折合银两,自应较纳工价为重。然考万历刊本「龙头律法」,则在京在外笞一十纳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而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反纳银三钱,较有力纳米为重,此其所以将纳米折银易名为「有力纳工价」,并将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定为纳银三钱五分也。
「折狱奇编」及「古今律条公案」未分别在京在外。此所附恐仍系在外纳赎则例。明史刑法志云:
万历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诸例并不见施行,而法益归一矣(明史卷九十三,页二十三)。
今考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仍分在京在外,在京仍有运炭等名目。清顺治律刊本所附图亦有运炭等项。疑亦曾施行,未必系具文,备而不用也。谨志于此以俟考。
附纳赎例图 【 (祟祯刊本「刑书据会」)】
 附律例钱钞图 【 (同右)】
按:「刑书据会」刊于祟祯十一年后。其所载「纳赎例图」「律例钱钞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同惟「纳赎例图」「运囚粮」旁有小字注云:「即是纳米。每斗折银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钱钞图」,改舒图「老小废疾收赎」为「收赎律钞,老小废疾工乐户同」;「妇人兼收钱钞」下增小字注云:「谓军职正妻及妇人犯该赎钞者」;「赎罪例钞」下增小字注云:「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笞杖之有力者」。「刑书据会」所载此二图,亦从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简说」
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健已汇编,并附考释,今再综合简说于左:
明律御制序云:「杂犯死罪,并徒流笞杖等刑,悉依赎罪条例科断」。此赎罪条例,累朝俱有更易。其初附于明律书末,(如「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或附于有关律文条后,(如胡琼「大明律集解」即以「在京罚运则例」附于五刑条)其后为断狱时查考方便,遂制图附于明律卷首,此则始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
明制:据赎罪条例科断,在京在外有异。
在京,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有力则纳米运灰、运石、运砖、运碎砖、运水和炭。其运纳数量,明律刊本在京纳赎例图所载系依英宗天顺五年所定。至万历十三年,舒化奉敕修万历问刑条例,始于流徒等罪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量,有所更易。(万历会典刊行于万历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故其书所录运炭运灰运砖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