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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21页

br>运炭五千三百斤,折银一十三两二钱五分
运石三万六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三十五石,折谷五十二石五斗,折银十七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收赎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流二千里
收赎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流二千五百里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总徒四年
在京有力纳米四十石
运灰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运砖二千一百个,折银十四两
运炭六千二百斤,折银一十五两五钱
运石四万二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折银二十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四两四钱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准徒五年
在京有力纳米五十石
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运砖三千二百个,折银十六两
运炭九千斤,折银二十二两五钱
运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折银二十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收赎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在外钱钞不行去处,钱照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一十二两;钞照收赎事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其家。
      雷书所载「原行赎罪则例」止此。
按:雷梦麟「读律琐言」写成于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以后,三十八年六月以前,于时雷氏官刑部郎中。该书为明中期律学名著,该书书末附录「原行赎罪则例」今移附于「汇编」卷首。该则例雷氏曾予以说明云:
以上赎罪则例,系原行者,轻重适当,经久可行。其后虽有节年题准事例,如稍次有力则适于轻;如每徒一年折银十两: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则过于重。其户部等衙门有因救荒而题者,有因助边而题者,各轻重不等,要非适中之例。虽一时暂行,而不可以久远,故今重修问刑条例,特为开示,止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庶几较若画一,而无彼此异同之患,轻重适中,而为经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纳钞赎罪之法,止于笞杖,而不及徒流者,罪重而钞轻故也。
琐言谓,此系原行赎罪则例,题准于「稍次有力」诸例之前。按:稍次有力纳工食,答一十,每月折银一钱五分,其例定于正德时;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每月折银一钱,其例定于嘉靖三年;此二例俱于嘉靖七年闰十月革去,仅行折纳工价,故「琐言」在外原行赎罪则例仅列「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其所列「赎罪钞」「收赎钞」折银数,则又系嘉靖七年十二月所定,然则此所谓「原行赎罪则例」,此原行二字,盖仅就「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言耳。
琐言谓:「今重修问刑条例,特为开示,止照原行则例拟断」。今考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名例律「五刑」条附嘉靖问刑条例一款云:
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余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
嘉靖问刑条例此款正有「原行则例拟断」六字。故论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颁布之时所行用之赎罪则例当以雷书所记为正。
琐言记纳米折谷折银数目,与「大明律疏附例」所记同。「大明律疏附例」未记运灰运砖运水和炭折银数目。琐言谓:
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运砖七十筒折银三钱;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五钱。
万历会典「在京纳赎诸例图」所记与「琐言」同,惟水和炭,自笞一十至杂犯绞斩折银数目,与「琐言」异。
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附「纳赎例图」则定: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运砖七十个:折银九钱六分;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四钱。与「琐言」及「会典」所记均异。
「琐言」所载盖嘉靖二十九年赎罪则例。会典稿成于万历十三年,较「大明律附例」为早,其所载盖万历初年至十二年间所行例;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则当系万历十三年颁行万历问刑条例时新定例也。
在天顺五年以前,运灰,运砖,运炭,其所费轻重不一,故天顺五年遂量路程远近,定拟适中则例,则其赎罪所费当不致相绝太远。今由「琐言」观之,则运灰最重,其次运炭,其次为运砖。会典所载亦如是。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则运灰最重,运砖次之,运炭又次之。此或因物价因时代不同,供需有变异,而有此出入也。
明史刑法志言:
是时(嘉靖)重修条例,奏定赎例,在京则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至徒五年,折银十八两)。运囚粮(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运灰(每笞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