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
弘Ⅵ:138:1 一、杂犯死罪立功做工在逃者,行提问罪,牢固解至配所,从新立功拘役。若立功逃回,生事害人者,立功满日,就注彼处卫所,终身带俸差操。(弘270)
弘Ⅵ:138:2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问罪,枷号三个月,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弘271;嘉Ⅵ:138:2)
弘Ⅵ:138:3 一、拨置王府军民人等,问发充军逃回再犯者,许邻里火甲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缉拿问罪,枷号三个月,改调极边烟瘴卫分,永远充军。若影射藏匿,及占恡不发者,就将辅导官参究。邻里火甲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弘272;嘉Ⅰ:9:13)
弘Ⅵ:138:4 一、凡问发直隶隆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及违限不赴配所者,俱行提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为民(弘273;嘉Ⅵ:138:3)
按:「大明律疏附例」此条「自在安乐二州为民」下有:「今法司问口外为民在逃人犯,俱拟越度边关徒罪,照例杖一百,仍递发本处为民,其隆庆保安者,依用此例」四十二字。此当系「大明律疏附例」作者按语,误刻为正文。今据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改正。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问发喇唬巡捕抢夺凶徒伤人充军为民囚犯,除长解外,其前途官司拨与短解,或二名,或三名,另给批文程递。其余前途递运所巡司,亦要一体差人递解,各取回文查照。
按: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本条亦引此款,称为「附例」。嘉靖池阳刻本「大明律例附解」则称为「律解附例」。
胡琼集解附例
(十款,内一至四款,见本条弘治例)
胡Ⅵ:138:5 「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11;嘉Ⅴ:38:11。
胡Ⅵ:138:6 「在京五军都督府」一款,同弘Ⅵ:139:2;胡Ⅴ:35:13;嘉Ⅰ:10:5。
胡Ⅵ:138:7 一、问发喇唬巡捕抢夺凶徒伤人充军为民囚犯,除差长解一名,收领批文,管押直抵原定处所外,其前途官司拨与短解、或二名,或三名,另给批文程递,先取回文,其余前途递运所巡司,亦要一体差人递解,各取回文查照。
按:此款系据「续例附考」第一款润色改定。
胡Ⅵ:138:8 一、刑部会议题:奉圣旨:问发充军人犯逃回的,拘连当房家小,改发极边去处,永远不宥。钦此。又该本部题奉圣旨:附近充军狥私放回的,照例改发极边卫分充军。该管官旗,都重罪不饶。钦此。
胡Ⅵ:138:9 一、今后但有问刑衙门解到充军人犯,务要依例条开原问招由,备细乡贯,并着役日期,写立印信簿籍明白,每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四本,分送本部并合干巡抚巡按。清军官员出巡之日,严加稽考;刷卷之日,逐一照刷。若本管官员作弊卖放等项,查访得出,即便参提问罪,照例从重发落。仍差的当人役,务要挨拿原逃正犯得获,依法处治,照旧着伍。其逃回之人,虽遇赦不得释放。
胡Ⅵ:138:10 一、今后问发各边充军人犯,备写原犯招由,行与所司,明开年甲籍贯,或永远,或止终身字样,俱解行都司,转行巡抚官处,行仰该卫收发入伍差操。都司卫所各将招由附写簿籍备照。解封军士敢有仍前弊作逃者,行文原籍官司拏解到官,审系本卫所官旗人等受财卖放,备由连人解发巡抚巡按,再问明白。应拏问者拏问,应参奏者参奏施行。逃军问罪毕日,解发该所常川哨瞭。
按:胡Ⅵ:138:8至10三款,均又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38:1 「杂犯死罪立功」一款,同弘Ⅵ:138:1,惟删「带俸差操」四字。
嘉Ⅵ:138:2 「凡问发充军人犯」一款,同弘Ⅵ:138:2。
嘉Ⅵ:138:3 「凡问发直隶」一款,同弘Ⅵ:138:4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38:1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个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个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并论拟绞,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138:2)杂犯充军者,初犯即调发极边卫。设有再犯,何以加之?又查万历十一年刑部问拟逃军李雄,犯在革前,免其枷号调卫事例,今参改,始与兵律守御条下相协。」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依守御官军律绞下有小字注云:「有一次中途在逃者,即不得绞」,亦本「笺释」。
万Ⅵ:138:2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