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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206页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31:1 「成化八年六月」一款,同弘Ⅵ:131:1;万Ⅵ:131:1。
嘉Ⅵ:131:2 「放火故烧人田场积聚之物」一款,同弘Ⅵ:131: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131:1 「成化八年六月」一款,同弘Ⅵ:131:1;嘉Ⅵ:131:1。
按:顺治例删年月圣旨及钦此诸字。
万Ⅵ:131:2 一、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此系原为律中徒三年及减等流罪而设。旧例(嘉Ⅵ:131:2)云,故烧田场积聚,及延烧房屋,似未尽,又徒罪以上一句亦未明,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32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Ⅵ:133 违命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Ⅵ:134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正法令。照得近年军民人等,或挟势豪用强邀夺,而包揽钱粮;或彼威力拿人私家而威逼钱债;或因地土相连而奸顽改名投亩;或因风水有利而强行平挖坟座;或乘势侵夺田园,或低贯(?)强买物货,甚至业佃人等,杀死平人,而任意焚毁;窝藏盗贼,而坐地分赃,以此弊端,难以□举。及至士(事)发,法司追勘,则凭文成,□而官司不敢矣(挨?)拿。虽文移往复,又□□占恡不发。以致被害之人,冤苦莫申。而历年受禁,官士稽迟,而案责不绝。虽累有通行禁约事例,视之蔑如,略无警□。合无今后军民有被势家侵害,及势要衙门人役有札委,经行文,占恡,不服拘审者,所承行衙门,具实参奏。乞勑锦衣卫将犯人擒拿送官,从重罪治,庶几法令平而军民无冤滞之苦,事易结而官府免案牍之顺(烦?)矣。

(一款,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
一、万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题奉钦依:以后问拟一应罪犯,律有正条者,依律科断。毋得通拟不应。律无正条,该载不尽者,照依不应为条,分别事理轻重,论拟笞杖。亦毋得一概从重,致淆律意。
按: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引此款作万历十六年奏准。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七 刑律十 捕亡
Ⅵ:135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巡捕弓兵,捉获强盗,绑缚打死,问拟供明。
按:此款亦系「比附律条」,见「汇编」卷末附录「比附律条」第三十六款。
Ⅵ:136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鬪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Ⅵ:137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37:1 一、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拏。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个月以里,有能尽数孥获者免罪。卫所官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遇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系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按: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此条漏附此款,该本遂补刻于书眉,然仍脱「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十字。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38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发已断决徙流迁徒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