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牢。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2:1 一、盗掘银矿铜锡水银等项矿砂,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边卫充军。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止理见获,照常发落。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弘180;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贼盗四)
按:隆庆元年陈省刊本此款在Ⅵ:18:11,其文与嘉靖问刑条例不同,盖系后来修定。条例节要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一、内外遇有犯该三次偷盗官粮,同窃盗论拟罪例。成化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胡Ⅵ:12:附1 胡琼集解「附录」(一款)
刑部福建司问得犯人王升等盗圆宝一千两,事发,俱问常人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八十贯,律各绞,准徒五年,照例送兵部定发边卫充军。情重律轻。奉圣旨:是。王升张凤王禄,偷盗官库银两数多,难照常例发落。拿去户部门首,用一百二十斤大枷枷号两个月,满日,俱押发辽东铁岭卫,永远充军,家小随住。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读法附考增例」。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刑部福建司问得犯人王升,招系者(羽)林前卫千户,与在官军余王升、王禄,民人张凤,窥见□部帝(帑)内官银数多,各不合违例将库墙剜开进入,齐柜□开,盗出圆宝二十锭,重一千两,事发提问,常人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八十贯律各绞,准徒五年,照例送兵部,定边卫充军,王升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具本发审,奉圣旨:这起囚犯盗分官库银两,情重,法司再议了来说。钦此。
查得先该山东司问得犯人吕清,招系本□簿籍科典吏,偷盗本部库内赃罚银四百两,事发,问拟常人盗仓库钱八十贯律绞,炒铁五年为民,具本发审,奉宪宗皇帝圣旨:吕清既系说吏,盗官库银数多,便着一百斤大枷,枷在三法司门首一个月,满日,押发口外卫分充军,家小随住。钦此。又查得四川司问得犯人王钺,招系工部虞衡司杂科典吏,偷盗本司银三百七十两,事发,问拟监守自盗四十贯,律斩,炒铁五年,满日为民,具本发审,奉圣旨:王钺系该吏,偷盗银两数多,照例用一百斤枷,枷在本部门前一个月,满日,押发口外龙门卫充军,家小随住。
钦此。今照王升张凤王禄正与吕清王钺情罪相同,王清(?)盗后分赃,俱难照常例发落,拿去户部门前,用一百二十斤大枷枷号两个月,满日,俱押发辽东铁岭卫,永远充军,家属随住。
按:直引所摘录案牍,较胡琼集解为详。一、借王府钞六万贯,作本利钞十二万,借与人纳粮费用,合依监临主守将在官钱粮侵欺,或入己,或转借与人色(?)从军人将进内府财物,比依常人盗官库钱粮论。一、私煎银两及造铜钱之类,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者律绞。一、故无廪给与多支廪给者,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论。一、隐匿费抄没财物,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按:此及上三款均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参「汇编」书末附录。新题例
(一款,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二十年二月题奉钦依:凡监守常人盗以后侵欺人犯,但有赃至二十两以上者,限一个月;二百两以上者,限三个月;果能尽数通完,例该永戍者,止照本律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如过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从复位拟。
按:此款又见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衷贞吉「大明律集解附例」,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徐昌柞「大明律例添释旁注」、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祥刑?鉴、王肯堂笺释、刑书据会、临民宝镜俱系此例于Ⅵ:11。顺治例删「万历」至「钦依凡」十二字,删「例该永戍者止」六字。又删「以着伍」至「替役」十字。「免死充军」下有小字注云:「充军以下俱减一等。」Ⅵ:13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