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五年,照例送兵部,定边卫充军,王升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具本发审,奉圣旨:这起囚犯盗分官库银两,情重,法司再议了来说。钦此。查得先该山东司问得犯人吕清,招系本□簿籍科典吏,偷盗本部库内赃罚银四百两,事发,问拟常人盗仓库钱八十贯律绞,炒铁五年为民,具本发审,奉宪宗皇帝圣旨:吕清既系说吏,盗官库银数多,便着一百斤大枷,枷在三法司门首一个月,满日,押发口外卫分充军,家小随住。钦此。又查得四川司问得犯人王钺,招系工部虞衡司杂科典吏,偷盗本司银三百七十两,事发,问拟监守自盗四十贯,律斩,炒铁五年,满日为民,具本发审,奉圣旨:王钺系该吏,偷盗银两数多,照例用一百斤枷,枷在本部门前一个月,满日,押发口外龙门卫充军,家小随住。钦此。今照王升张凤王禄正与吕清王钺情罪相同,王清(?)盗后分赃,俱难照常例发落,拿去户部门前,用一百二十斤大枷枷号两个月,满日,俱押发辽东铁岭卫,永远充军,家属随住。
按:直引所摘录案牍,较胡琼集解为详。
一、借王府钞六万贯,作本利钞十二万,借与人纳粮费用,合依监临主守将在官钱粮侵欺,或入己,或转借与人色(?)从军人将进内府财物,比依常人盗官库钱粮论。
一、私煎银两及造铜钱之类,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者律绞。
一、故无廪给与多支廪给者,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论。
一、隐匿费抄没财物,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
按:此及上三款均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参「汇编」书末附录。
新题例
(一款,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
万历二十年二月题奉钦依:凡监守常人盗以后侵欺人犯,但有赃至二十两以上者,限一个月;二百两以上者,限三个月;果能尽数通完,例该永戍者,止照本律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如过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从复位拟。
按:此款又见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衷贞吉「大明律集解附例」,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徐昌柞「大明律例添释旁注」、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祥刑?鉴、王肯堂笺释、刑书据会、临民宝镜俱系此例于Ⅵ:11。
顺治例删「万历」至「钦依凡」十二字,删「例该永戍者止」六字。又删「以着伍」至「替役」十字。「免死充军」下有小字注云:「充军以下俱减一等。」
Ⅵ:13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3:1 一、强盗杀伤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刼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伤人,俱随即奏请审决,枭首示众。(弘183;嘉Ⅵ:13:1)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七年十月刑部等衙门议奏:窃盗临时拒捕,与窃盗临时杀伤人,不论得财与不得财,当坐以斩。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已有悔过畏罪之心,故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止依罪人拒捕律科罪。今后议拟,窃盗临时拒捕,虽不得财,亦坐以斩。庶律意不违,而刑罚不滥矣。奉圣旨:是。钦此。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
胡Ⅵ:13:1 「强盗杀伤人」一款,同弘Ⅵ:13:1;嘉Ⅵ:13:1。
胡Ⅵ:13:2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刼道路,追出真正赃仗,问招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杀伤,悉拟枭首,会审情罪,奏请处决,将首级发在被刼处所,枭挂示众。
按: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枭挂」作枭首。
胡Ⅵ:13:3 一、法司监候例该枭首示众重囚,一时病故,霜降以后,冬至以前,照例砍头枭挂。其余日期及遇圣节等节,并斋戒之日,俱照常相埋。(此款又见胡Ⅵ:159:2)
按:嘉Ⅵ:159:1;万Ⅵ:159:1即据此款润色修定。「大明律直引」所录案牍较此为繁。
胡Ⅵ:13:4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月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治不饶。钦此。
按:嘉Ⅵ:12:3;万Ⅵ:25:5治作罪。
顺治例删「弘治」至「今后」二十二字,又删「钦此」二字。仍以此例附于「强盗」条,与万历例异。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强盗得财伤人,决不待时,例该枭首示众,一时病故,会官送赴市曹砍头,发去原刼去处,枭挂示众。但文移经宿,人气喧热,身尸溃烂,砍头枭挂,臭□熏蒸。合无霜降以后,冬至以前,照例发去砍头枭挂示众,其余日期及遇圣节并斋戒之日,春夏之□,照旧相埋,庶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