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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51页

律坐罪。
按:此亦据「明会典」修定。参看「笺释」所引。
Ⅴ:46 孳生马匹
凡羣头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羣,每年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羣所官,不为用心提调者,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都羣所官罪二等。
按:顺治律本条有例二款,今录于下:
一、太仆寺少卿二员,一巡视京营,及各边骑操马匹,一巡视顺天府所属寄牧马匹。寺丞一十二员,一管顺天府所属寄牧马匹。其余分管京卫及保定等府孳牧寄操马匹。
一、凡把总等官,克减官马草料者,计赃满例,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盗卖者,发瞭哨。卖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军。管领纵容盗卖,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买者问罪。
按:第二款本「大明律例」所引「明会典」。
Ⅴ:47 验畜产不以实
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以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减价,坐赃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Ⅴ:47:1 一、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分管太仆寺寺丞等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弘161;嘉Ⅴ:47:1)
弘Ⅴ:47:2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内外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余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干碍内外官员,奏请提问。(弘162;嘉Ⅴ:47:2)
胡Ⅴ:47: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胡Ⅴ:47:2  
嘉Ⅴ:47:1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嘉Ⅴ:47: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Ⅴ:47:1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7:1;嘉Ⅴ:47:1)云:『司府州县』,又云:『经由分管太仆寺丞』。今按司府不过倒文,其寺丞分管,久已裁革,今删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弘Ⅴ:47:2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余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干碍各官,奏请提问。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7:2;嘉Ⅴ:47:2)云:『引赴内外官』,今改。其末句『干碍内外官员』,亦改作各官。」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例末有小字注云:「凡受财者问枉法。系文职,附近充军;系军官,立功;出钱人,问行求;无赃官,依嘱托听从;事己施行,杖一百,不在调卫之限。通同多支官银分受,以常人盗,并赃论。」按:此亦采「笺释」说增。
Ⅴ:48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骡驴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Ⅴ:49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养瘦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羣头羣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各随所管羣头多少,通计科罪。太仆寺官,各减典牧所官罪三等。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Ⅴ:49:1 一、故将骑操马匹饿损倒死,及朦胧侵欺草料入己,犯该徒罪以上者,俱改调边卫。总小旗仍充原役,将军人等充军。
按:此款亦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Ⅴ:49:1 「下班官军将原领马」一款,同弘Ⅴ:54:2;万Ⅴ:49: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Ⅴ:49:1 「下班官军将原领马」一款,同弘Ⅴ:54:2;嘉Ⅴ:4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Ⅴ:50 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Ⅴ:51 宰杀马牛
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误杀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答四十。筋角皮张入官○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