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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48页

日开一次。广宁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物货,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物货之人入市,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事发,问拟明白,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并不原宥。钦此。(弘155;嘉Ⅲ:82:5;万Ⅲ:82:6)
弘Ⅴ:43:2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拏来处以极刑。钦此。(弘150)
按:嘉Ⅲ:82:2;万Ⅲ:82:4圣旨上有「孝宗皇帝」四字。
弘Ⅴ:43:3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违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弘153;嘉Ⅲ:82:3)
弘Ⅴ:43:4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弘154;嘉Ⅲ:82:1;万Ⅲ:82:2)
按:胡Ⅲ:82:3四邻作两邻,误。胡Ⅲ:43:6作四邻。不误。
弘Ⅴ:43:5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弘156;嘉Ⅴ:43:6;万Ⅴ:43:6)。
弘Ⅴ:43:6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律条坐罪○其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弘157;嘉Ⅴ:43:4)
弘Ⅴ:43:7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麤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弘158:胡Ⅲ:嘉Ⅲ:82:4;万Ⅲ:82:5)
弘Ⅴ:43:8 一、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刼掠良民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其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亦问发边卫充军,番货入官。若小民撑使单桅小船,于海边近处,捕取鱼虾,采打柴木者,巡捕官旗军兵不许扰害。(弘146;嘉Ⅴ:43:7)
弘Ⅴ:43:9 一、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弘151;嘉Ⅴ:43:5)
胡琼集解附例
(十五款)
胡Ⅴ:43:1 「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一款,同弘Ⅴ:43:8;嘉Ⅴ:43:7。
胡Ⅴ:43:2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胡Ⅲ:82:6;嘉Ⅲ:82:4;万Ⅲ:82:5。
胡Ⅴ:43:3 「川广云贵陕西」一款,同弘:42:2;嘉Ⅴ:42:1。
胡Ⅴ:43:4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胡Ⅲ:82:4。
胡Ⅴ:43:5 「凡夷人朝贡到京」一款,同弘Ⅴ:43:3;嘉Ⅲ:82:3。
按:与胡Ⅲ:82:2文同,重出。
胡Ⅴ:43:6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嘉Ⅲ:82:1;万Ⅲ:82:2。
按:与胡Ⅲ:82:3文同,重出。
胡Ⅴ:43:7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嘉Ⅲ:82:5;万Ⅲ:82:6。
按:又见胡Ⅲ:82:5,重出。
胡Ⅴ:43:8 「各边夜不收」一款,同弘Ⅴ:43:5;嘉Ⅴ:43:6;万Ⅴ:43:6。
胡Ⅴ:43:9 「私自贩卖硫黄」一款,同弘Ⅴ:43:6;嘉Ⅴ:43:4。
胡Ⅴ:43:10 「官员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Ⅴ:43:9;嘉Ⅴ:43:5。
胡Ⅴ:43:11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合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该管官司通同故纵者同罪。为从者军民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官问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俱临时备由,奏请定夺。
按:嘉Ⅵ:22:2即据此款润色改定。「为从者」者军二字,据胡Ⅵ:22:2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