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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47页

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从军职之例。系文职有赃者,革职为民。(弘152;嘉Ⅱ:22:1)
按:万历刊本「昭代王章」亦附此款。
弘Ⅴ:42:2 一、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结交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患地方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弘149;嘉Ⅴ:42:1)
按:本款,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在军政篇。陈省刊本大明律例系于关津篇,与单刻本不合。
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
胡Ⅴ:42:1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Ⅴ:42:1;嘉Ⅱ:22:1。
胡Ⅴ:42:2 「巡抚巡按题奏边方」一款,同胡Ⅱ:22:1,重出。
按: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Ⅴ:42所引「律解附例」亦有此款。
胡Ⅴ:42:3 一、各处有等无籍之徒,多有引贼刼掠,以复私仇,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问拟斩罪,本犯枭首,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按:嘉Ⅵ:25:3即据此款润色。
胡Ⅴ:42:4 一、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奸细入境,隐匿不首,律与同罪,得减入流,与烧香惑众为从,及称善友,求讨布施,聚至十人以上,接引窝藏之人,不问来历,若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致令入境探听事情,若军民人等被诱,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有如犯人贾成刘安定,俱发隔别卫分,永远充军。
按:此与胡Ⅳ:6:2系一款。该款无「奸细」至「入流」十六字。
此款有「奸细」字,故系于「盘诘奸细」条。胡Ⅳ:6:2删此数字,故系于「禁止师巫邪术」条。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贰年伍月兵部会题准:备行在京缉事衙门,五城兵马司,在外总督大臣,督同各该镇巡官,严行各该文武官员军民人等。今后地方有乞食,或为僧,或与人佣工,并假装哑吧妇人,但舌硬可疑之人,俱要一一盘诘,果能擒获真正奸细壹名者,不分官旗军民,照擒斩例,议升壹级,仍赏银拾两。不愿升者,赏银伍拾两。仍要追究奸细,从何地方进入,将所过一带官司,通行查提问罪。其所在人家,敢有与虏人交通,潜为内应者,事发,全家处以死罪。
一、嘉靖贰拾叁年拾贰月兵部题准:申明前例,奸细入境之始,先行严令各关堡守把官军,能盘诘奸细壹名,送该管军门,追问明白,官赏银贰拾两,旗军为首者赏银拾两,为从陆两,擒获贰名倍赏。至叁名者方升官壹级。军升总旗。不分首从先后起数,俱准通论。若越过边关至腹里州县,巡司驿递军民人等盘获者,叁等赏格,与前例同。仍追究初入边境在何关堡,将失事官军通行提问。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Ⅴ:42:1 「川广云贵陕西」一款,同弘Ⅴ:42:2。
嘉Ⅴ:42:2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盘获奸细,所在镇守等官,追究来历根因明白,依律坐罪。干碍接引起谋之人,并经该关隘守把人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究者具实参奏。若有归复乡土,偶被逻获者,查审明白,照例起送,毋致冤抑。其奸细有能首降者,一体给赏安插。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Ⅴ:42:1 一、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给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2:2;嘉Ⅴ:42:1)无除真犯死罪外六字,今增。」
顺治例此款改作:
一、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如打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如越边关出外境,将人口军器出境,卖与硝黄之类。)】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万Ⅴ:42:2 一、沿边关塞,及腹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真正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按:笺释云:「此条专为归复乡土者设。旧例(嘉Ⅴ:42:2)参奏以前一段乃本律,不必申明。『起送』下但云『毋致冤抑』,似混,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Ⅴ:43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叚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弘治问刑条例
(九款)
弘Ⅴ:43:1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辽东开设马市,许令海西并朵颜等三卫夷人买卖开市。每月初一日至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