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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42页

致地方防守妨废。俱照军职卖放正军,包纳月钱至二十名以上事例,罢职,发边卫充军守御。
按:读律琐言Ⅴ:33:4引此款漏未标明系续准事例。
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引此款作「续题事例」。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Ⅴ:33:1 一、各处总兵官并分守守备等官,精选能通书算军余各一名,令其跟随书办,与免征操。奏本公文内俱照令典佥书,以防欺弊。其余官军,号称主文,干预书办者,听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举问,俱调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
按:万Ⅴ:33:1此款系据(弘Ⅱ:5:2;嘉Ⅴ:33:2)改定。旧例定有镇守内臣监枪可选军余名数,万历例删。
「笺释」漏未言万历例与旧例异同。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Ⅴ:33:2 一、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分守参将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都指挥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但有额外多占正军至五名,余丁至六名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正军六名以上,余丁十名以上,降二级。正军十名以上,余丁二十名以上,止于降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正军五名至十名,余丁六名至二十名,俱问罪,照前分等降级。若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余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发边卫充军。其役占卖放纪录幼军者,照余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各拟断。
按:笺释云:「旧例四条(嘉Ⅴ:33:1;Ⅴ:33:3;Ⅴ:33:4;Ⅴ:33:5)又续题例一条共五条,今并为一。又旧例(嘉Ⅴ:33:1)有监鎗内臣并内外官字面,及有御史巡按年终将各官有无占卖缘由具奏一段,俱应删,今删并。」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例末增小字注云:「律七名以上充军;例止降级。有犯者宜从例」。
万Ⅴ:33:3 一、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至十名以上,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例,降三级。卖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及十名者,并数通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又占余丁十名,及包纳月钱满贯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33:6;嘉Ⅴ:33:5)云:依卖放甚者事例,又云减降三级,近议二甚者事六字及减字,似无谓,今删定。」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满贯」为「满数」。
「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此款文同「嘉靖问刑条例」,漏未改依「万历问刑条例」。
万Ⅴ:33:4 「五军围子手」一款,同弘Ⅴ:33:4;嘉Ⅴ:33:7。
按:顺治例删「五军」二字,又「守门内官」改为「守门官」。余与万历例同。
新颁条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为营官占军太多,申明律例成宪,以守画一事。该山东司呈李镗占役缘由,本部题,以后法司比拟,占军多数者,俱照十三年重修大明律删定明例军伴数目拟罪,不许以未采入占军数多例,妄行擅比。求脱罪者,参奏重治。仍行沿边沿海军卫处所问刑衙门,一体遵行,等因具题。奉圣旨:是。李镗占役营军,包纳月钱数多。该部查照十三年事例,从重拟罪。毋得轻纵,以启效尤。钦此。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三页,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刑部尚书孙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二款。
问刑条例
(一款,致君奇术)
一、各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都牢固押发极边卫分充军。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发遣充军。
按:此款据万Ⅰ:9:11删节。
拟罪条例
(三款,刑台法律)
一、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不管事者一名,但有额外多占正军至五名者降一级,六名以上降二级,甚至十名以上,止于降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五名至十名,照前名数,分等降级。甚至二十名以上者,罢职发边卫充军。
按:此款亦见「致君奇术」。
一、军职役占余丁至六名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十名以上者降二级,二十名以上者,止于降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六名至二十名,照前名数,分等降级,甚至三十名以上者,罢职发边卫充军。
按:此款又见「致君奇术」、「一王令典」
一、镇守分守内外守备及都司卫所掌印官,将纪录幼军,私自占役卖放者,照余丁例;私役备边壮勇及卖放者,照正军事例,各科断。
按:此款亦见「致君奇术」「一王令典」。
此三款系将万Ⅴ:33:2分为三款叙述。
Ⅴ:34 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各卫军官军人,前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其军官军人听从,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罪同。
Ⅴ:35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