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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万Ⅲ:72:4)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Ⅲ:72:1「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一款,同弘Ⅲ:72:1;嘉Ⅲ:72:1。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删圣旨以上诸字,及末尾「钦此」二字。万Ⅲ:72:2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
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宁甘肃洮河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嘉Ⅲ:72:2)不及四川雅州,亦无家人军伴字面,今增改。」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番夷」作「外国」。万Ⅲ:72:3一、陕西、洮州、河州、西宁等处行茶地方,但有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官军调别处极边卫分,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余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冒支茶斤俱入官。参将抚夷等官本身,并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体问调边卫,带俸差操。医兽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Ⅲ:72:3)止云子弟军伴,似遗漏,今增改。」自参将起,至发落止,顺治例删。
万Ⅲ:72:4 「做造假茶」一款,同嘉Ⅲ:72:4。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Ⅲ:73 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Ⅲ:74 匿税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实。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胡Ⅲ:74: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在京在外税课」一款,同弘Ⅲ:45:1;嘉Ⅲ:74:1。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Ⅲ:74:1 「在京在外税课」一款,同弘Ⅲ:45:1。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Ⅲ:74:1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省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藉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按:笺释云:「旧例(弘Ⅲ:45:1;嘉Ⅲ:74:1)有『钱钞』及『将低钱烂钞搪塞』等语。查得万历七年十一月内户部题准:凡纳税钱钞去处已改纳银矣。又万历四年七月内,刑部问拟把持各犯,赃多情重者,照指称打点例充边军,似乎太重。
今俱删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二款,大明律附例批注)
一、万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奉圣旨:这侵欺国课,包揽商税,情罪既有轻重多寡不同,其充军枷号,都着依拟行。钦此。一、今后纳税去处,有权豪无籍之徒,朋谋结党,倚势用强,掯勒客商,挟制官吏,搅扰商税,或吓骗客商财物者,杖罪以下本处枷号二个月发落。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者,免其枷号,并发附近卫分充军。系军卫者改发边卫。其包揽侵克,虽无搅扰之情,但系国课者,一百两以上亦发附近充军。其不干国课、与不及数、及无搅扰之情者,止计赃问拟徒杖罪名,仍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崇祯刊本「临民宝镜」有此款,题作「新例」。笺释云:「此即前例(万Ⅲ:74:1)增改为之者,重搅扰侵克上。」按:此二款实系一款。参「汇编」Ⅲ:50所附「新颁条例」。Ⅲ:75 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Ⅲ:76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会典作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明代律例汇编卷九 户律六 钱债
Ⅲ:77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