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发各附近府州县库收贮,依期解部。
嘉Ⅲ:45: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Ⅲ:45:2)
万Ⅲ:45: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Ⅲ:45:2;嘉Ⅲ:45:1)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律无「钞法」一条,故亦无此款条例。
Ⅲ:46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捌年户部题准:今后街市行使,俱要用好钱。每柒拾文准银壹钱。仍将本朝制钱,与旧钱随便行使。各处钞关户口食盐门摊商税等项,都要收受旧好钱及制钱。内府该库不许将私钱破钱混收,难以支放,其间若有制钱阻勒不肯行使者,缉事衙门该管地方拏问,枷号示众。都察院还出榜晓谕,通行遵守。
备考
(一款,刑书据会)
湖广布政司议得:今后放支钱粮,搭配支放。扣除还库,收受钱粮,亦必兼收。不许河右等处私铸伪钱时卖,以坏钱法。私铸转卖,知情行使,并房主邻右各治以罪,伪钱入官。
Ⅲ:47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会,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支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成化三年八月初七日例:一、各处税粮延至次年二月不完,里甲人户枷号杖。并六月不完,州县管粮提调首领官吏同该府管粮官住俸,州县管粮官枷项催征,该吏取问。次年终不完者,布政司管粮首领官、各府正佐首领官,一体住俸,完日关支,该吏取问。延至二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分巡分守取报督纳,巡守管粮官每年一次将分管地方督催过已未完数目,开报巡抚巡按。如有阘茸不能催办,听巡抚巡按黜退。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Ⅲ:47:1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弘68;嘉Ⅲ:47:1)
胡Ⅲ:47: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Ⅲ:47:1)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七年正月户部题准:各处夏税秋粮,通行各该巡抚都御史,严督所属司府州县官员,于夏秋收成之时,务要照依律例,依期征收。如过限三个月不完,府州县管粮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县掌印官住俸。十个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粮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将府州县管粮官起送吏部,降一级叙用。各该抚按官,务在着实举行,不得仍事姑息。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姑息下有「其一应钱粮并坐派厨料等项,其轻重缓急,随粮征收起解」等字。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八年六月户部题准:各卫所掌印管屯等官,将该年屯粮,遵依钦定限期,查照额坐数目,趁时追收,依限完纳。如有催督十分通完无欠者,照例议呈动支无碍官银,量行奖励。如延至次年正月终,以十分为率,拖欠一分以上者,住俸,劾期征解,屯老旗甲拏问。三月终不完,卫所管屯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首领官吏拏问,各该掌印官专总其要,通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者,亦拟住俸催征。五月终仍复不完者,卫所掌印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管屯官参问,各降一级,都司管屯并按察司管屯官,通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亦拟住俸征纳。以上住俸,不许补支,止以事完开支。如有冒支,以盗仓粮论罪。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崇祯刊本「刑书据会」「附览」所记即此款,惟文句较简略。
嘉靖新例
(三款,内二款已见前引)
一、嘉靖年月户部题准:今后各府管粮,及州县掌印并管粮官,但遇考满,务要查勘一应钱粮,俱要征解完足,方许起送。到京之日将册查对,有未完未解未到,及奏申拖欠者,俱回任追补,不准给由。其未经考满者,虽有别项贤能,不许推升行取。续又题准:各官果有别项贤能,吏部不待考满,量议推升行取者,亦听抚按官,照前查勘明白。如果拖欠,责令追补完日,方许离任。各该司府州县捏作已解等项情弊,户部查出,将经该故违起送官吏,通行参奏治罪。
嘉Ⅲ:47: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Ⅲ:47: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