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若以数则黩,五年一,改从。五年一,则四时尽,以称今情。则依《礼》文,先而後时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为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秘书丞孙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废帝正始二年,积二十五晦为大祥。有司以为礻覃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王肃以为祥月,至其年二月,宜应祭。虽各异议,至於丧毕之,明年之,其义一焉。请取郑舍王,礻覃终此晦,来月中旬,礼应大。六室宗┙,升食太祖。明年春享,咸群庙。自兹以後,五年为常。又古之祭法,时并行,天子先後时,诸侯先时後。此施古为当,在今则否。且礼有升降,事有文质,时之制,圣人弗违。
当之月,宜减时祭。”从之。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孝明即位。三月,时议来秋七月应祭於太祖。太常卿崔亮上言:“今宣武皇帝主虽入庙,然尝时祭,犹别寝室,至於殷,宜存古典。按《礼》,三年丧毕,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又按杜元凯云:‘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魏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月行事,而犹未。王肃以为既除即吉,故特时祭,至於,宜存古礼。高堂隆如肃议,於是停殷祭。
又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元年七月於太祖,三年春於群庙。亦三年乃。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祭应停,宜待三年终乃後。”从之。
致堂胡氏曰:“宗庙之祭,莫重於。而自汉以来,诸儒之论纷纭交错,诚如聚讼,莫得其要,则混然行之,不有达理真儒,择乎经训而折其衷,何以破古昔之昏昏,示後来之昭昭邪!真儒之言曰,天子,诸侯,大夫享,庶人荐,此尊卑之等也。所以知天子者,以《礼》云‘礼,不王不’知之也。所以知诸侯者,鲁侯国当用,而以赐天子礼乐,故《春秋》中有无,而孔子曰‘鲁之郊非礼也’,言诸侯不当用也。者,合祭之名耳。
天子有所自出之帝,为东向之尊,馀庙以昭穆合食於前,是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合群庙之主而食於太庙,是之谓。若其时其物,则视其所得用而隆杀之矣。以此断,岂不明哉。”
按:以为共一祭而异名,以为合祭祖宗,审谛昭穆之义,汉儒之说也。近代诸儒多不以为然,独致堂从之。然《大传》“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即继之曰:“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其高。”其文意亦似共,只说一祭。天子则谓之。所谓“不王不”,而祭则及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则不可以言,而所祭止太祖。大夫、士又不可以言,必有功劳见知於君,许之,则千可及高祖。盖共是合祭祖宗,而以君臣之故,所及有远近,故异其名。
所以鲁之祭者,即也。若《大传》文“诸侯”之下更有一“”字,则其义尤明。
後齐、如梁之制,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后预祭。後周、则於太祖庙,亦以皇后预祭,其仪与後齐同。隋二年一,以孟冬,迁主、未迁主合食於太祖之庙。五年一,以孟夏,其迁主各食其所迁之庙,未迁之主各於其庙。之日,则停时享,而陈诸瑞物及伐国所获珍奇於庙庭,及以功臣配享。唐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当,而有司疑其年数。太学博士史元璨等议,以为“新君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五年而再祭,盖从去前五年,而常在後三年,常在後二年。
鲁宣公八年僖公,盖二年丧毕而,明年而,至八年而再。昭公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又,此可知也。”议者以元璨言有经据。遂从之。
元宗开元六年,睿宗崩,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各自计年,不相通数,凡七五。至二十七年,、并在一岁,有司觉其非,乃议:以为一一,五年再殷,宜通数。而後置,岁数远近,二说不同,郑元用高堂隆先三而後二,徐邈先二後三。而邈谓为二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焉。此最为得,遂用其说。由是一一,在五年之间,合於再殷之义,而置先後不同焉。
致堂胡氏曰:《礼记 大传》曰:“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是天子,诸侯、大夫、士之正文也。终《大传》一篇,无舛驳於圣王之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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