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年十一月甲子朔。
周太祖广顺二年四月丙戌朔。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五月已亥朔。 二年四月癸已朔。 乾德三年二月壬寅朔,验之不食。 五年六月戊午朔。 开宝元年十二月已酉朔。 三年四月辛未朔。 四年十月癸亥朔。 五年九月丁巳朔。 七年二月庚辰朔。 八年七月辛未朔。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一月丁亥朔。 六年九月乙未朔。 七年三月癸巳朔,八年二月戊子朔。 雍熙二年十二月庚子朔。 三年六月戊戌朔。 晁化二年闰二月辛未朔。 三年二月乙丑朔。 四年二月已未朔。 五年十二月戊寅朔,阴不见(与不食同)。侍臣称贺。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戊午朔。 十月丙戌朔。 二年九月庚辰朔。 三年三月戊寅朔。 五年七月甲午朔。 景德元年十二月庚辰朔。 三年五月壬寅朔,阴不见。 四年五月丙申朔。 十月甲午朔,阴不见。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丙辰朔,阴雨不见。 五年八月丙申朔。 六年十二月戊午朔。
七年十二月癸丑朔,验之不食。 八年六月己酉朔。 天禧三年三月戊午朔。 五年七月甲戌朔,当食既,测验及四分止。
仁宗乾兴元年七月甲子朔,日食几尽。天圣二年五月丁亥朔,日当食,侯之不食。 四年十月甲戌朔。 六年三月丙申朔。 七年八月丁亥朔。 明道二年六月甲午朔,皆食。 景三年,殿中丞王立言:“四月己酉朔,日当食二分半,候之不食。” 宝元元年正月丙辰朔,食六分,申一刻便复。六月戊子,日食杨惟德等言,来岁闰十二月,则庚辰岁正月朔,日当食。请移闰於庚辰,则日食在前正月之晦。帝曰:“闰所以正天时而授民事,其可曲避乎!不许。” 康定元年正月丙辰朔,食。 庆历二年六月壬申朔,食五分,至酉六刻,带二分入浊不见。 三年五月丁卯朔食。 四年十一月戊申朔,日当食不食。 五年四月丁亥朔,日应食,而晦不见。 六年三月辛巳朔,食四分半,申三刻复。 皇元年正月甲午朔,食一分。 四年十一月壬寅朔,食二分弱,未正一刻复。 五年十月丙申朔,午正一刻食,至四分半。 至和元年四月甲午朔,食九分馀,阙於西南,申正一刻甚,是日雷雨,降诏恤刑及预降德音。占曰“正阳之月日食,王者恶之。”嘉元年八月庚戌朔,食二分。 三年八月己亥朔,食三分半。 四年正月丙申朔,食三分馀,未初三刻复。占曰:“受岁而食日,王者恶之。”先是日食,欲改戊戌年十二月为闰以避之,诏不许。 六年六月壬子朔,未初刻食四分,入不见。
时议称贺,修起居注司马光上言:“臣愚以为日之所照,周遍华夷,之所蔽,至为近狭。今若太阳实亏而有浮翳塞,虽京师不见四方必有见者,此乃天戒至深,不可不察也。臣闻汉成帝永始元年九月,日有食之,四方不见,京师见。谷永以为沈湎於酒,祸在内也。二年二月,日有食之,四方见,京师不见。谷永以为百姓屈竭,祸在外也。臣愚以为永之所言似未协天意。夫四方不见京师见者,祸尚浅也。四方见京师不见者,祸浸深也。日者人君之象,天意若曰,人君为阴邪所蔽,灾慝明著,天下皆知其忧危,而朝廷独不知也。由是言之,人主尤宜侧身戒惧,忧念社稷而群臣乃始相率称贺,岂得不谓之上下相蒙,诬罔天谴哉。又所食不满分数者,历官术数之不精,当治其罪,亦非所以为贺也。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二年七月乙丑朔,太史言日当食八分,是日阴蔽食,不及定分。
六年四月甲戌朔,太史言日当食,阴不见。八年八月庚寅,太史言日当食,阴不见。 元丰元年六月癸卯,太史言当食,验之不食。 三年十一月已丑,太史言日食六分,不及所食分数。 四年十一月癸未,太史言当食,验之不食。 五年四月壬子朔,太史言日有食之,阴不见。 六年九月癸卯,日有食之。
哲宗元二年七月庚戌,太史言日当食,阴不见。 六年五月己未朔。九年三月壬申朔,太史言日当食,阴不见,初亏至未时三刻,间见日西南已食一分馀,六刻食甚至七分,有,不见复圆。
绍圣三年二月丁卯,太史言日当食,验之不食。 四年六月癸未太史,言当食阴不见。
元符三年四月丁酉朔。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辛卯朔,太史言日当食,阴不见。 大观元年十一月壬子朔。 二年五月庚戌朔。 四年九月丙寅朔。 政和三年三月壬子朔。五年七月戊辰朔。 八年五月壬午朔。
宣和元年四月丙子朔。 五年八月辛已朔,太史言日当食,阴不见。
高宗建炎三年九月丙午朔,食於亢四度。 绍兴五年正月乙已朔,食於女分。占曰:“有丧。”又曰:“东国发兵。”是年,徽宗崩於五国城。 七年二月癸已朔,食於室。占“人主游处不节,外戚擅权。” 十三年十二月癸未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