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八年,敕:“估绢结赃,天下一例,依上都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为陌,计赃绢一匹。”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後应州县官更所犯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梁太祖开平四年,中书门下奏:“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下施行。”从之。
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刑部及御史台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於刑狱,今欲且请行《开成格》从之。
三年,大理寺奏:“准《断狱律》,诸立春後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虑刑狱迟滞者。”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於留滞,并不在此限。”
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断狱律》,诸死罪不待覆奏报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乞敕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详临时一覆奏。”奉敕依。
容斋洪氏《随笔》曰:“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唐明宗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悛救。天成三年,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之事。帝即传宣令付石敬塘处置,敬塘杀之。次日,枢密使安重诲敷奏,方知悉是幼童为戏。下诏自咎,以为失刑,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罚敬塘一月俸;浑公儿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须子细裁遣。此事见《旧五代史》,《新书》去之。”
长兴四年,大理正张仁彖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给丧葬行人皆於城外,或残害尸,多致邀求。准《狱官令》,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後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於官地埋瘗,置砖铭於圹内,立牌於冢上,书其姓名。请依令指挥。”从之。
闽主曦欲杖御史中丞,谏议大夫郑元弼谏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中丞,仪刑百辟,岂宜加之楚!”乃释之。
致堂胡氏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固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喻,自是汉不加刑於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临川王氏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以区区之闽,无道之曦,犹能为郑元弼正论而自屈;谈经佐王,乃祖韩非、商鞅之术,曾元弼之不若,而世犹尊信之。何哉!”
晋天福十二年,敕:“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
时四方盗贼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应贼及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逢吉为人文深好杀,在河东幕府,尝令帝静狱祈福,逢吉尽杀狱囚还报。
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目官解晖,凡入军狱者,使之随意锻炼,无不自诬。及三叛连兵,民震动惊讹,弘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得罪人,不问情轻重,於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断舌、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或自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所诉必须已事,无得挟私妄诉。”
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後敕格,差缪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伏以今奉制旨删律令之书,求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