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系左选,余临桂、理定、灵川、永福、荔蒲、阳朔六县尽系右选,内义宁、古县下政皆已辟右选将到,如此则八县皆系右选。又簿、尉顷年尽是左选,亦缘诸司间辟右选,后来在部亦打作左右选通差及诸司奏辟,今亦太半右选。静江系是会府,初非瘴地,不应差武臣为令,亏损事体,虐害善良。乞下吏部,照旧来格法,尽差京官选人,不许诸司仍前委辟右选。所有义宁、古县下政虽是武臣,今将次到官,欲且存留外,其余八县已差辟右选之人,乞令赴部别从注拟。今天下会府并无武臣为令,静江即非深广无人肯就,皆是佳邑,是以先欲整救外,诸郡尚余六十二县,亦有佳处,自不妨左右选通差,或从诸司荐辟,元不妨右选进身之路。」从之。
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天台属邑五,独临海附郡,其簿书期会、牒讼赋租,视他邑繁伙盖相(陪)[倍]蓰,顾乃使选人为之,秩卑望轻,权不足副,势要足以陵之,豪(疆)[强]得以侮之,吏胥得以玩之。其间不能自植立者,往往蓄缩避就,幸于苟免而已,尚奚望其以干(辨)[办]闻哉!乞下吏部,自今临海许从京官通差,庶几事权稍重,得以展布。」诏令吏部今后改差京官。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军〔器〕少监兼权考功郎官黄泾奏:『立法贵乎中,用法贵乎一。作县被罢之人, 得通理则过宽,一切沮之则过严。旧制,非因赃滥惨酷情重之人照赦除豁,被罢零考许与通理考任许:原作「余」,据前十三年「七月三日」条所述改。,谓是立法得其中。
自嘉定七年议者有请,罪罢之人纵经改正,不许辄求通理,及一考以上须再满三考,及二考以上须再满二考,乃听理为知县一任。自此照赦通理之制既格而不行,而赦文亦不复载断,而都司以为待吏之意太薄,抗疏于朝,历一考以上一时论罢,非因赃滥惨酷、情理深重之人,照赦条被罢零考许令通理条:原作「除」,据下文所述改。,嘉定十三年之请也。方其申请之时,吏部勘当虽有十一年前后之别,皆以照条为言,是照通理之条,非赦条之谓也。及吏部续行指定,于十一年以前则曰照条,以后则曰照赦条,自此例以赦条不载沮之。特不知赦条自七年冲改旧制,故八年以后因仍不复载尔。前乎十一年者例得以照条通理,后乎十一年者乃独拘于赦条而不得通理,毋乃因法之不一乎!劝沮之道,恐有未明。欲乞照嘉定十三年指挥,应任知县人历一考以上,一时按罢,有非实因赃滥惨酷、曾经追摄伏办情理深重显著之人,以遇赦为准,不问赦条载与〔不〕载,悉与除豁,被罢零考(考)通理考任。庶几立法中,用法一,吏奸不得以出入,作县者争自濯磨奋厉,以副清朝甄录之意。』本部照得嘉定五年郊祀赦文内,应任知县在任已历一考以上,一时论列或按奏放罢,其间非因赃滥及用刑惨酷、别无情理深重罢任之人,除不理被罢考内月日,余令吏部与通理考任。后承嘉定七年臣僚(写)[奏]请,是致八年、十一年两次大礼赦文内不曾载说。续有十三年十一月指挥,即是冲改嘉定七年指挥。本部今看详,本官奏请正应得(喜)[嘉]定十三年十一月臣僚奏请,委是可行。但以此通理,满罢之人到部注授,似不可与无过犯三考人一同,要须略与分别。今欲将初任知县按罢次任许通理满三考人,且与注签判或诸司干官一任,候满方许注授通判。或有遵用今来指挥,通理前任满三考之后,因交代未到,在任候代,遂致次任自成三考,将来到部,却合比同无过犯满三考人,便许注授通判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丞
县丞
【宋会要】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
庆历八年四月,诏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三年三月,诏开封府曹官、赤县丞,自今并除新改京官人,任满与免远官。初用选人一年无过迁,盖岁迁者甚众,故裁革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四年三月五日,编修(申)[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诏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当」,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委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
元符元年,诏县丞、簿、尉日赴长官厅议事及签书文檄。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缉熙,当在今日。农田如荒闲可耕凿,瘠卤可变膏腴,陆可为水,水可为陆之类;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山泽如铜、
铅、金、银、铁、锡、水银坑冶及林木可养,斤斧可禁,山荒可种植之类。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从之。
四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