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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堂纪事》。《翼燕诒谋录》:「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以资历,不容超越。资历当得,不容不与。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审官院定差并申中书,引上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罢之。今都堂审察,其遗意也。」
十二月九日,诏审官院:「今后京朝官两任共计及三年半已上者,依年满人例差替。」
八年八月,诏审官院:「自今得替京朝官如经知县同判两任内,并无私罪并公过三度杖罪以下者,并与知州同判差遣,更不用五人奏举。如有私罪及公过三度内有徒罪已上,即依前降条贯施行。情理重者,奏取指挥。若三任内曾犯赃罪者,不在升徙之限。内虽有奏举不行。」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广南官请自今从京差者,须旧官在任一年半以上者,从江浙、荆湖、福建移授者,须二年,并前六十十日差移。」从之。
五月六日,审官院言:「京朝官有自本院移任并计转官及三期者,未委便理朝廷非次移任,为复别须朝旨。」诏须自近入远者听,以三期为限。
景佑三年三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在院见管官员九十二人,少得缺员,欲并以到任一年半使阙。候见任官满三十月,许赴任交替。内元是丁忧移任及二年半许使阙,并候三年交替。」从之。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乞今后京朝官受使遣时隐匿不言亲戚妨碍,到任后乞就移者,并与移远路小处。」从之。
宝元元年十月,诏审官院,臣僚陈乞亲属差遣,如系京官,并须年及格,仍试书札读律,方听出官。」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审官院言:「旧制京朝官到院日各指定所入三路,自景佑四年十二月诏始不拘路分,而率意择地,其阙官处拟奏不行。今请复令指定三路三路:原「三」下衍一「任」字,已删。,如经三问阙不就,并从本院据合实远近定差。若丁忧服阕并自不般家地分替者,更许一问。」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如批降旨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促)[从]判铨王质之请也。
二月,以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本院条贯。至和二年十二月,又令编修皇佑三年以后冲改者。
五年九月四日,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尝为监司体量及半年无显状者,先奏上中书。」
皇佑五年九月,诏审官院授差遣及半年者毋得以堂除人冲之。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审官院:「内外官自酬奖处代还,毋得复入有酬奖处。」
二年五月八日,新差知河阳吕公绰言:「切见审官院
近岁以来为守待差(遗)[遣]人众,不住擘画,预使向前员阙。臣原缺擘画其预使员阙注拟依旧外,所有见在任官即令审官院勘会作先朝合差替月日限之制,于差状内开说,及期,方降替敕。」从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审官院:「今后更不许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官岁满前三月,余路前两月,令本院预举行之。」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见祗应差(遗)[遣]京朝官员多阙少,住京至一二年,深见不易。应在院未有差遣者,乞并许请假出外,等候缺次。所降札子更不言定日限,候至名次稍高,任自参假赴院。」从之。
五年六月,诏审官院:「京朝官入西川、广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荐举规免者,委本院执奏之。」
七年三月,诏审官院:「奏补京朝官初该磨勘者,自今须有举主一人,方听改官。」
英(中)[宗]治平元年四月,知审官院王珪奏新编本院敕十五卷。诏行之。《中书备对》:「审官东院差遣知院二员,主簿二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寓]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专管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
」以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是月,诏以太常礼院为审官西院,从参政王安石、韩绛之言也。〔三〕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并礼院归本寺,本院吏人依东院例抽差,本院公使钱及知院官请给,当直人等,并准东院例。
六月,以大理寺丞张靓、光禄寺丞赵子云并为西院主簿,从知院韩缜奏举也。
九日,诏审官东、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令少府监铸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