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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48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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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京朝官考课院,又别令校其殿最。至是并而为一,命若水等主之。
十月,诏审官院:「自今初任京朝官,未曾历州县,不得拟知州、通判。」从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之请也。
至道元年十月,诏:「今后自广南回京朝官,须在任及二周年已上者即与两任近地,未满二年者只与一任。」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审官院:「自今知州、通判以不治代还者,并授闲冗厘务。」
四年二月,诏审官院:「京朝官父母年七十以上合入远官无亲的兄弟者,并与近地。如有亲的兄弟年二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真宗即位,谏官孙何、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祀郊行庆止加勋、阶、爵邑「邑」上原衍一「是」字,已删。,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景德四年七月,诏:「审官院磨勘京朝官劳绩并限在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未及者依例差使,如特令考校引对者不在此限。」初,审官院在除任不理及非时解替外,不限改官月日考绩引对。至是始定年限。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审官院言:「请以诸道转运、提点刑狱臣僚差出年月较其远近,先具磨勘。」从之。又诏令审官院以近地二年半已上者,远地二年已上,权与差替,不为久例。真宗以
京朝官候阙既久,奉朝请者颇多,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三月,诏:「应缘冲罢降职及年考而未磨勘者罢。或磨勘而不改官,其后又及二考,罪非踰滥,及入己赃,悉条列以闻。」
十月,诏令审官院:「知州、通判、监当、知县员阙,限一月内差人,仍每月具已差、未差名闻。」
二年四月,审官院言:「在院京朝官经两次引问未就差遣者,乞一面勘会定差。」从之,仍令每问不得过十日。
三年三月,诏审官院:「西川、广南得替回幕职州县官,因举奏及特恩改授京朝官,今复且与一任近地差遣,次任依例入远。」
四年十一月,审官院言:「京朝官父母年八十已上者,乞更不问有无兄弟,并乞且与近地差遣。」从之。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朝官系荆湖、江浙人者,望比类福建、淮南人,许归本路守官。」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审官院言:「乞自今在院祗应候差遣京官以疾患申院者,并据状牒御史台依例差医官看验。如委实疾患,合与给假,即牒报当院,所贵得见诣实,免有非如妄托缘故规避差遣。」从之。
二年九月,审官院言:「准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广南知州军通判、知县到任候及一年半差替。又准天禧四年四月敕,到任纔及一年半便仰差替。如未有人差,逐旋擘画移官往彼,不得有违元限,以此多是在任不满二年便替。若依至道元年敕,只合实一任近地。有此未便,今欲除在任不理及别因诸事未满替回人外,应系一年半替回者并与两任近地。」从之。
三年五月十五日,诏:「今后京朝官在京(勺)[勾]当替罢无绾系,须十日内赴院投纳家状,祗候差遣。如外任得替,令御史台依(达)[远]近程限及有事故出到公据外,如违限两月已上不到阙,令具事由申奏,当行取勘。」先是,京朝官在京厘务得替有经三季不赴院纳家状即乞磨勘者,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今年六月敕,丁忧服阕京朝官等,宜令审官院依合入差遣资序并先次与差。本院参详,若并有服阕官到院,并升先次,则久待阙人必恐难得差遣。今欲应得替京朝官如到院待阙已及三个月已上者,其丁忧服阕人不许超越姓名,先次差遣,余准令敕处分。」从之。
六年正月,诏:「今后京朝官须经三任知县方得差充通判,经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如有殊常劳绩及奏举人数多者,令审官院取旨。」
三月,审官院言:「本院职掌魏中正随江仲甫接伴贺干元节人使,充书表祗应,乞自今审官院职掌更不许入国并接伴使、副使指射抽差。」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审官院言:「欲自今除特与优使并指定差遣人外,其余官员到院公参日各令先欲求所向路分差遣文状。如有情愿入远及折资差遣者,亦各于状内开(设)[说]。如遇有缺,不拘日限,但经两度 请问当。如
未就者,即一面勘会所乞路分合入远近去处,依名次定差。内有自西川、广南并沿边不般家州县得替及丁忧服阕人,许经三度 请后未就差遣,即依前项勘会定差。」从之。
八月,诏:「今后知州军监通判、知县不因公事朝廷非次差移者,并许通计二年理为一任。」
九月,诏审官院自今定差知州、知军,引见后当日或次日令到中书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