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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185页

,委本寺详具以闻。」从之。以权知审刑院、尚书度支郎中崔台符为右谏议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馆、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蹇周辅,太常博士、权判都水监杨汲为少卿。丞及检法官,令举官以闻。初,上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台符等作大理寺,工万七千,十七日而成。作于元年十二月之戊辰,讫于二年正月之甲申。以楹计凡三百六十有三,度地于驰道之西。宋用臣经其制,秦士禹司其役,史臣李清臣为记。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官吏并公案等,并
归刑部。其当送大理狱结断事,自来年正月后,依十八日诏施行。」
二年正月九日,诏:「旧隶三司寺监承受断遣或送府司军巡院禁勘公事,非提点仓场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罪及合追究公事旧送三司者,并送大理寺。」从本寺请也。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十八日,诏大理寺:「日者修举坠典,厘正职业,俾治官府狱事。前代章程湮灭,岁久不可复知。今所图画,皆以义起。推论规模,不少宽假,必难称办。苟官吏各怀顾忌,于驱遣之际,或致逡巡,则稽留弊害,无易前者。本寺承事勘鞠,可且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断讫供:原作「从」,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并以上司具犯由申中书、枢密院、刑房,候置司及一年别取旨。」其后及一年,乃(役)[复]诏依开封府例,供报纠察司。《职官志》云:崔台符等言,寺囚待报者多,诏京师具狱有系囚者,断奏先下。
二十七日,诏大理少卿资任视三司判官,丞视转运判官,又诏大理寺置干当公事官二员,以大小使臣充。《职官志》云:崔台符言:「请增置主簿一员。」其年月检未见,今附此。
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流以下罪,长贰亲录问决遣。其大辟罪,乞牒御史台,选差曾任亲民常差官一员审问,即特旨推
勘。罪至大辟或命官,即临时取旨差官。」诏大辟罪牒御史台差官,赴纠察司审覆,余如所请。后又诏报御史台差官,同纠察司就寺审覆。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月具见禁及已决罪人数,申中书省。
三月八日,诏:「大理寺长、贰、丞、簿家属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轮一员在寺,余归休沐,庶可经久,人无惮倦。」着为令。
九月十七日,诏:「翰林学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记》,凡朝廷修废官事之本末小大,无不该载。惟台符等首被选抡,考举坠典,能剸遣滞讼,狱无淹囚,独不得挂名其间,尚为阙漏,宜送清臣增入。」
三年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照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以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听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职官志》云:其后狱屡空,令御史按实,降 奖谕焉。
五月一日,〔诏〕大理寺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受法。
七日,诏以朝奉郎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宣德郎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为司直。先是,复置大理狱,有诏已差卿少,自余丞及检
法官,令举官以闻。至是始差官也。
七月三日,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就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旨。
二十一日,大理寺绝断公案官吏共赐四百千,次第均给之。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吏人量与支赐。自今大理卿免假日入,止令治狱少卿、推丞更直。」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言〕:「旧刑官、详断官分公案断讫,主判官论议改正注日,方过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并于检尾批书,送断官具(讫)[记]改正,上注判官审定,然后判成录奏。自三司并归大理,断官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日者断案,类多差忒。欲乞分(平)[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大理寺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奏裁公案,送定断官看详。如非疑虑,情法不称,并免收坐。」从本寺请也。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祠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已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
通判以上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