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遗阙,即引对转官。」
是月,以兵部尚书查陶为秘书少监、判大理寺,代朱搏。初,中书以搏议法不当,请用陶。真宗曰:「比闻陶亦深文。」宰相言:「熟习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鲜。」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应官员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应御史台、开封府案牓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
八月,诏:「住给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给公用钱二百三十千。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给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钱。」俄又令:「于本寺阁住钱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如供职年满,须替人到,即得出寺。」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人差剩员一人当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后应系宣黄草检并元案及写录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纸数稍多,抄写未毕,只(今)[令]逐手分纳在本寺断官处收掌。须见文字道数足与不足,及点检得住滞未了文检,催促本寺手分疾速写录,无致稽迟。」
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钱:月二百六十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充公用。从本司之请也。
仁宗天圣七(月)[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员外郎赵廓言:「臣尝判大理寺,每有急案,并众官看详,上书本断及连签官二员施行。 遽之际,颇虑漏落。它官既不书位,亦恐因循。欲望自今应集众官详断者,悉令著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从之。
嘉佑六年三月,诏:「大理寺命官有不当书罪而捃拾文致者,本处官吏并鞫罪以闻。」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大理寺详断官再任五年,满日与理为两任。所有许再任三年,满日与□□年□□□□更不施行。《神宗正史 职官志》: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刑狱、断谳、推鞫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隶:原作「者」,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而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特:原作「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禀议者禀: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审」。。,请尚书省请尚书省:《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上刑部」。;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上殿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刑部验实以闻刑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御史」。。凡分案十有一,设吏六十有九。《哲
宗正史 职官志》分案十一,余同。
神宗熙宁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官)[言]:「旧条,详断官八员为定制,每二人连签同看详。如有失错,本断官与连签官一等科罪。勘会旧来定断公案,或不详审,及有积滞,盖是文案稍多,断官员少。今来新法试中八人,欲乞增置断官二员,以为定制。所(有)[贵]久远不致淹留差失。兼自来连签官虽有条约,并承例不同看详文案,只候本断官断,草检书字后,虽主判与审刑院改动刑名,以至奏上,更不经由连签官,深属不便。乞依条,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状上系衔,仍同点检。所贵二人协(立)[力],递相照管文字。」从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李承之言:「检会刑部大理寺断覆官元额十二员,熙宁五年增置二员,今又置习学公事九员。三、二年间,皆改京官。乞裁定诸司合置员数。」诏:「大理寺详断及习学官自今无过十四员,刑部详覆及习学官无过六员。额外人数满不补。」《职官志》云:七年,置详断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与《实录》数目不同。今两存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四月三日,诏大理寺行铨院案吏与增禄,仍行仓法。
八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习学公事厅分半分文字,未满半年,勿令断入官赃案。候成考,委官审察,如任断官等,即保明,依正断官例,候有阙与
差。选人通理习学满二年以上,仍通计历任成四考,有举主二人,与依两任四考条转合入京朝官,并令别理资任。如未尝有历任考第,即候通理习学并详断等官共四年,亦准此。已系京朝官充习学者,并依详断等官理任条行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奏诏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院刑狱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诸寺监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难以隔讯。又盛暑疾气熏染,多死亡。官司各执所见,吏属苦于谘禀,因缘留滞,动涉岁时,深为未便。参稽故事,宜属理官。今请复置大理狱,应三司及寺监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非追究者随处裁决,余并送大理狱结断。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推鞫;检法官二人。余悉罢。应合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