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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085页

司宋炎与都巡检使朱能教柘枝,降通判宁州,仍为御史。因耿言,以奎为都官员外郎。
干兴元年正月,御史言见阙台官三员,诏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举两员充。
七年八月天头原批:「寄案干兴无七年,疑仁宗天圣七年。」,上封者言:「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或改赐章服,其间多由知县举充者,若至知州,已免三任通判。近王沿、李弦、朱谏并是知县,只一任省府推判官,便作转运使副,赐金紫,深为侥幸,乞自今请罢曾任知县者。」
仁宗宝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手诏付中书曰:「自今御史阙官,并依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点一名令充御史,免宪司朋党之欺。」先是,令中丞、知杂荐补御史之阙,而孔道辅举姻家王素,仁宗以为比周。故革其制而复故事,因令翰林学士丁度举而易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御史台举属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两任通判三人中御笔点一人。如闻难于得人,自今听举一任通判及三丞该磨勘者二人选之。」以中丞贾昌朝
上言也。
三年六月,御史台请选举御史六员,而罢权推直官。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五年五月,御史梅挚等言:「臣等既不领他务,自来章奏札子秪露白实封。窃观本台有出使、监察二印空闲,乞权借用。」诏如有合奏文字,许用本台印行使。
皇佑二年十二月,诏:「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十月,仁宗宣谕宰臣曰:「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
嘉佑元年九月,出侍御史范师道知常州、殿中侍御史赵抃知睦州。中书虽有台官二年出知州条,然久不用。宰臣刘沆特申明下台,至是师道等有请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后举台官不拘在京与外任,并行举奏。从权中丞包拯之请也。
四年五月,诏自来两府大臣尝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以庆历尝有此禁,而帝务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临)[监]察御史里行,皆英宗亲选也。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迭举二人,御笔点其一。至是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纯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诏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条于太常博士已上曾历一任通(前)[判]成资已上,或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御史,逐人保举两人以闻。如三丞
内有合该磨勘者,亦听。」诏:「如少得资序合入三院御史之人,许于数内举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一员充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旧制通为言事官,间诏中丞、翰林学士举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以二年为一任。其言事称职,有益时政者,候别指挥,仍候任满日令中书勘会取旨。」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诏:「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不拘职高下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初,上患御史多不称职,以所举者资序所限,令具条贯进呈,而有是诏。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上批:「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丞属须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长,副朝廷钦恤之政。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御史人增剩员四人,以旧止给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局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
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职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弹、杂事、四推、五使,六察独废,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行检察,即系之。」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
十五日,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请以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太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从之。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