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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047页

名,亦有登科者。今省试在近,理宜禁戢。」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试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坐罪外,并真决编配千里外州军。同保知情人依条永不得应举。如士人告获,与免一名名解名解:当有误文,疑作「发解」。;诸色人告获,支给赏钱三百贯。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二年六月五日,礼部侍郎周执羔言:「本部得旨讨论典礼,看详、集议臣僚奏请,改更
法令。缘渡江之后案牍不存,及累遭延火,烧毁案牍,无凭检照。欲乞遇有讨论、看详、集议事件,除礼部已有干照外,所有自元符三年至宣和七年有徽宗皇帝诏旨措置条法,欲具事目取会国史院;自建炎元年至绍兴三十二年有太上皇帝诏旨措置条法,欲具事目取会国史日历所。伏乞许人逐处检照回报,亦许本部差人前去计会抄录。」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诏令尚书省将不赴唱名举人杨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礼部收掌,候逐人痊安日各召保官二员,当官给付。
六年五月四日,礼部言:「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勘会四司通额迁补目,今见管六十一名为额。今欲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正贴司五人,有请私名二人,楷书二人,通以四十五人为额。」诏依,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以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四日,诏天申圣节斋筵礼部检察乐次官主、令等,并不支破御厨吃食,今后准此。
七年正月十日,礼部言:「近引保窃见进士命名有上同翼祖者,虽文字之间不讳祧庙,若遽以为名,则有未安。欲望特降指挥,许之更易。并其它立名害理,乞从本部告示改正,明示四方,使士人通知。」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贡院
贡院
掌受诸州解送九经、五经进士,通礼、三礼、三传、毛诗、尚书学究、名法之名籍,及家保状、文卷,考验户贯、举数、年
几而藏之,以朝官一员主判。若遣官知贡举,即主判官罢举事毕,复别遣官。主判事见贡举门。
真宗景德四年十月,翰林学士晁迥等上考试进士新格。诏曰:「甲乙设科,文章取士。眷惟较艺,素有常规。特用申明,聿加刊定。既遵程序,免误学徒。庶敦奖善之怀,以广至公之道。宜令崇文院雕印,送礼部贡院颁行。」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诏兵部侍郎赵安仁详定权知贡举起请事件,与陈彭年等编入贡院条制。《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仁宗天圣八年正月,贡院言:「自来都省于诸司内差三人与手分同发遣祗应,今缘举人稍多,欲乞更差有行止、能书札二人同共祗应。」从之。
庆历五年三月,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是月,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词赋诸科,所对经义, 如旧制考校。先是,颁行宋祁等所定科场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神)[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贡院如南省放牓故事,合格者以名闻,俟敕下乃放牓。《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贡院听期丧满三月者应举。时因大臣言应制举陈知彦以期丧不赴召。既特召试,因降是旨。《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高宗绍兴五年七月十七日,诏令今次省试举人降合取人数外,特更取十名十名: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一名』。」。有官 应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二年二月四日,诏:「贡院合避亲人内系孤经人,止令就贡院与同经人一处收试,止避所避之官,令过落司送别位考校。」《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八年二月五日五日: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六日』。」,诏:「省试举人计嘱应试人换卷代笔起草并书真卷,或冒名就试,或假手程文,
自外传入,就纳卷处誊写,除依条许人并就试举人告捉,犯人从贡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及告获人优与推赏外,内士人该赏取旨补官,仍赐出身。」从礼部请也。《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曹筠言:「近来省试多以私意取专门之学,至有一州而取数十人,士子忿怨,不无遗才之孍。望下试院,使知德意,仍令监察御史出院日弹劾。」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汤允恭言:「切闻前次省闱就试之士,或有冯籍多赀,密相贿赂,传义假笔,预为宴会期约,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为高价,至数千缗,侥冒苟得,欲占异等。寒苦之士,虽怀材抱艺,岂能与数人所撰较优劣于一日之间,徒为忿懑孍恨而已。」诏令礼部严行禁止,许同试举人陈告,取旨免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诏:「今后省试、太学国子监公试发解及铨试刑法,令国子监印造《礼部韵略》、《刑统》律文、绍兴敕令格式,并从官给。」先是,上谓宰执曰:「自来举人许带《礼部韵略》入试院,致有司难以检察。自今可令国子监多印造《韵略》,并从官给,庶几怀挟之弊可革,当得真贤硕能之士,以副选择。」沈该等曰:「陛下精审灼见弊源如此,敢不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