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院写告楷书祝椿年满补进武副尉事,照得官告院楷书系大观、政和年间一时指挥,七年补官,委是太近。绍兴年间,刘思恭一名补授外,经今岁久,并不放行。今省部等处正贴司元法七年比换副尉,已于绍熙二年从长贰、后省看详集议增三年,作十年为限,每岁不得过四十人,合参照上件指挥施行。照得官告院楷书额管一十二名,昨于开禧元年十二月内承降指挥日同时拨正理年。今虽例(赠)[增]三年,则他时年及一十二名,尽该陈乞补授。今当立定限制,使有司得以遵守。乞降指挥,候将来十年限满日,每岁止许从上几人陈乞补授。如上名未愿补授者,方许以次人陈乞。」诏:「官告院楷书今后补授依吏、刑部、敕令所看详到事理,试中正额楷书之人以一十二名为额,候满十年日,每岁止许从上补授一名。如上名未愿补授者,方许以次人陈乞,仍不得过每岁省、部、寺、监诸司人吏正贴司比换副尉四十人之数。」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吏部格式司
吏部格式司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县除赤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大典》卷一千九百七,又卷一万四千六百十五。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广南县五百户以下者止置主簿一员,兼令尉事。
雍熙二年十二月,诏定幕职州县官俸钱。
淳化五年七月,诏诸州木夹文解依格逐季申发,令进奏院即事收下,勿得稽滞。
至道二年四月,诏:「自今后初出官人便入初等幕职者,料钱止给七千。若已有入官资考,许请前任料钱合入令录。入初等幕职者依本州岛录事例给(奉)[俸]。」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诏:「格式司自今如有不切子细勘会升降户口、参定料钱,干系人吏重行决罚。」
三月,诏:「逐季阙解,三年一次升降户口,令有司定式样颁下。」
五月,诏:「吏部格式所辖木夹阙解帐,本司置籍,委主判官躬亲点检销注,架阁收掌,无得散失。」
八月,诏:「广南路幕职州县官知州处,自今并差京官。其浔州录事参军、贵州司户参军及春州元(下)[不]置官外,其龚、白、南仪、 林、高、化、横七州录事参军依旧不置。」
六年七月,诏:「州县官俸钱米麦并须经格式司升降则例支给,不得专擅增减。」
景德二年正月,诏:「广南
试衔知县、通判除合给录事俸钱外,更与添支。」
三年正月,诏:「格式司起请幕职州县官、司士、文学参军板簿,具录出身、历任、乡贯、三代。其外州所资寓居者亦抄录官名、替罢因依供申,令格式司别置得替官板簿点检拘辖。如有改授及丁忧事故,实时批凿销注,委判铨官常切点检。」
四月,诏:「自今如已是令录、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即注节察推官、军事判官。其判司簿尉、司理参军资考合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且注初等,给本州岛录事或倚郭令俸,不得过十五千。」
十一月,诏:「吏部铨所注幕职州县官令格式司每月具半年未上人名衔申铨,铨司上簿移牒催促。若新授官身亡、丁忧不赴任者,所在根究,具事以闻,别行注拟。」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诏:「自今银台司送下奏状但干员阙者,即送吏部铨上簿,送格式司勘会。如的是合收阙,即具状上铨注官。若已注替,即批凿状后送铨。」
六年十月,权判吏部铨慎从吉言:「格式司用《十道图》较郡县上、下、紧、望,以定俸给。而户口岁有登耗,未尝刊修,颇误程品,乞差官校定新本,付本司行用。」从之天头原批:「修书门可备考。」。事具修书门。
干兴元年二月,流内铨言:「准敕定夺广南州军千户以上县,各置官两员,及令格式司自今应广南诸县候三年一度升降敕下,逐旋勘会。若有升及千户以上县,即依今来所请置官两员。如是降下户口不及千户县,令即依旧例止置官一员。其有
减省下县,令候成资日依得替人例放令罢任。」从之。
广南东、西路四十一县,见合各置官二员,一员县令,一员主簿兼尉。东路:广州清远、增城、怀集、四会,潮州潮阳,贺州桂岭、富川,南雄州始兴,梅州程乡,连州阳山、连山,韶州乐昌、仁化,康州端溪,惠州归善、博罗,端州高安,英州沧光,新州新兴,恩州阳江。西路:桂州临桂、永宁、荔浦、修仁、灵川,昭州平乐、恭城、龙平,宜州龙水,南仪州岑溪,白州博白,融州武阳,钦州灵山,廉州合浦,容州普宁、陆川,宾州上林,藤州锦津,蒙州立山,高州茂名、电白。
五月,仁宗皇帝已即位未改元。流内铨言:「幕职、令录前任俸厚、今任薄者,欲望损旧俸而给之。凡二十千者给十八千,十八千者给十五千,十五千者全给。」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选人俸既薄,而又多少不一,恐不足以劝廉吏,请增逐月俸给。」诏依所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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