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明。而有司奉行,法难用。欲乞应命妇因子孙官爵父祖亡,封其母并祖母者加『太』字,殁者并除去。」从之。
十二月四日,官告院言:「奏授官告见系吏部告身案承钞出给,欲乞依旧敕援例并隶本院。其本案人吏并乞拨归本院,其出告乞敕钞却发赴吏部逐案照会。」从之。
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官二员主管,依元丰五年已前旧制。其法物库可废罢,绫纸、褾、轴等并文思院作坊后苑作制造。」先是,政和七年二月置法物库,以追降指挥罢。熙丰制造局合罢者,左藏库移牒拘收造告疋帛等。主管官吴震等以为言,故有是诏。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十八此下数条按时间先后当移至前页徽宗崇宁年之前。今仍其旧。日,官告院言:「久例皇亲副率以上即用白绫纸、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若有例,依近敕比(涣)[换]文资出官者,未委合依旧例与外官条制。」诏依皇亲例供使。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
绫纸库合纳绫纸官钱赴左藏库送纳,所管绫纸专差使臣一员,月给食钱五千,添差三司军大将一名充副知,只差本院守阙一名抄写文字,月给食钱一千,更不拘收家业酬奖。皇佑编敕:本库如无正名,于有(加)[家]业守阙人内差,候勾当三周年无遗缺,补充正名。候替满日,再勾当三周年,减选出官。」
六年六月十二日,官告院言:「内殿承制无使纸条贯,不以有无食邑,例用大绫纸七张。缘本官自在殿中丞(不)[下],乞改正用中绫纸、褾、轴,如有食邑者如旧。」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检会官告院条制,大学士已上并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观文殿学士只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缘观文殿学士乃在资政殿大学士之上,是旧制 定,乞用知大学士例。」从之。
元丰五年六月十三日,详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六日,诏自今监司落「权发遣」及「权」字毋给告。从中书省言也。
绍圣元年九月十五日,吏部言:「中书舍人朱服言:元丰五年条制阶官及职事官及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元佑六年改元丰五年专条,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今后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
二十八日,三省〔言〕:「近诏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契勘除帅臣并待制以上知州给告外,其监司不系升入路分本等内改易者止给黄牒。」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罪罢(点)[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入品官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待)[特]务从简,遂行先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职、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元丰官制。」从之。又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只降先札,乞自承信郎而上依旧给告。」
徽宗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大礼毕,宫人迁秩,日夕降告,内降录黄,似烦碎,不系事体轻重,可令吏部出空头官告,疾速进入尚字五道,司(事)[字]一十道,典字三十道,掌字五十道。」
四年正月四日,诏:「诸妃告身绫纸:四妃用云龙,贵仪至婉容用葛藟石离,昭仪至充媛用兰燕,婕妤至美人用荇鱼。内命妇告身绫纸:内宰、副用遍地云凤,宫正、尚宫、内史、郡夫人、治中用云朵凤,国夫人用遍地云鹤,宝林至掌乐、管勾仙韶公事用云朵。」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官告院制告身、法物合用造绫纸,近已措置更定花样名色。虑(名)[民]间私辄仿效织造及买贩服用,当立法禁止。今拟条项:诸官告院制造告身、法物应用绫锦,私辄仿效织造及
买贩服用者许人告,赏钱三十贯。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三日,尚书省言:「官员付身敕札系大程官承发,近多留滞,不依限发放。欲乞今后发出付身、告命,并当日具名件并发下月日及承受大程官报尚书省,都门下实时出牓,如有违滞,并许当行人吏并科杖六十罪。」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二日,诏:「恩转官除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及宗室南班以上,并命辞给告身,其余令吏部具钞降敕。」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日」下原衍「官」字,已删。诏:「应除授迁官等合出告身,并仿元年覃恩转官例,余并札子内补授名目人于所授敕札上量行开说补授因依,候事定日依旧。」
三月九日,诏:「文武除授迁转,并依旧给告。仍令官告院疾速制造法物,尚书省先次札(官)下除授迁转并已给敕官,候法物成日给告。」先是,除授迁官文武臣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下并给敕,缘臣僚言朝廷专降告命招抚及行军给降空名官告之类,若但给敕,非惟难以示信,且事体削弱,故有是诏。
六月十八日,诏:「封赠官告如阙绫罗,即以绢充,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