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充县令者,除转运使不拘人数外,其知州军监各同罪保举一人。如未有人可举,亦许审细察访,续次并以闻。即不得保举亲属。其得替常参官,不在举限。有两人奏举,即送铨司,于县令员阙处就近移注。如在任无赃罪,
其公私罪情理稍轻,及能区决刑狱不至枉滥,催理税赋不致追扰,本州岛府军监具请实理迹闻奏,得替日与职事官,再令知县。如考满依前无赃罪,虽有公私罪、情理不至重及有上件理迹,候到阙引见,特与京官。」
十二月,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准御札奏举到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检会天禧元年五月敕,两省五品已上,每年许举五人,其升朝官举三人,即与依例施行。欲令诸道州府军监应合该举官文武臣僚,除转运、发运使、副使依旧不限人数外,余并依前项 旨,仍合具状以闻。不得一状内开坐两人或三人。如一年内举人数足,即更不得闻奏。」从之。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权判吏部流内铨王随言:「在京文武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奏状多无印记,难辨真伪。欲乞今后应举官并用旧条,奏状须印。如勾当处无印,即于不系刑狱、钱谷司牒借使印,及于奏状年月边贴黄,明言使某处印。其贴黄亦须用印讫,方许于合门投进,所贵久远有凭。」从之。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大两省官出外知郡,不得奏辟同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举见任同判。」
十月二十一日,诏:「应在京升朝官及崇班已上已授外任差遣者,不得依御札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景佑元年五月一日,诏:「今后所差知州、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未到任,不得预先奏举官员于辖下勾当。」
二年
十月十八日,诏诸路转运司令部内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员外郎、诸司使已上,及总管、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今后如准御札奏举使臣,除依条外,更须明言本人好人材、曾历边任、谙会弓马,件析以闻。三班院如奏举到使臣,依条七人已上,及今来指挥,方得闻奏。仍委审量(乞)[迄],差官呈试弓马,如得中,即取旨。
宝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司户部判官郭稹言:「乞令诸路转运使及提点刑狱之官保举所部谙边事臣僚。」诏依所请,仍许并举有武勇者,所奏并须同罪。
康定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及知州府军监、朝官、武臣,今后举县令,其举主两员内,但一员现任本部,一员现任别路州军,许令保举,其举状送铨量簿。举主数足,依奏举人例申中书,候降下,就近移注。余依天圣七年条制。」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应内外臣僚所举幕职、州县官,每年文臣待制已上三人,知杂御史已上二人,侍御史已下一人,武臣观察使已上三人,合门使已上二人,诸司使已下一人,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臣僚依旧不限数。每人只作一名举主。今后文臣知州军、通判升朝官已上武臣知州军内殿崇班已上,每年并许举三人。其开封知府、推判官,依知州、通判例,每年各举本部内官三人。
在京文臣除知杂御史已上、武臣观察使已上,每年许举二人外,其余常参官
更不许举官。其举状已到中书者,且与施行。」
是月,又诏:「河北、陕西、河东三路,方用兵之际,而知州、通判、县令,有司铨授,颇拘资格。其令翰林学士承旨丁度已下,各同罪举廉干吏。」
庆历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臣僚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判司簿尉充县令,流外出身州县官(允)[充]令录班行,其奏状式样,颁令遵用施行。」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司丞郎给谏已上、两省待制已上、御史中丞、正卿监,岁得举正郎已下朝官不得过三人;起居郎、舍人、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少卿监,岁得举员外郎已下朝官不得过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御史并馆职、知谏院、天章阁侍讲、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并员外郎已上及正郎见任知州,有出身无赃罪者,并岁得举太常博士已下朝官不得过二人。安抚制置发运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于本部内得举正郎已下朝官;
提点刑狱使臣、发运、转运判官,得举本部内员外郎已下朝官,并不限人数。仍于状内开说其人堪充何任使,同罪以闻。」
七月二十九日,诏:「诸路转运、按察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于常法举官外,仍于辖下知州军、知县令中,选清白勤恪、政在爱民、不专委刑、人自悦服者,具的实治迹以闻,当议特行旌奖。令御史台遍牒催促,如所举谬妄,实时弹奏。虽举未行,亦坐上书不实之罪。」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