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十八日,诏曰:「朕以为欲致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乎昊日之间,其将何所施哉!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今将榷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者,则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术。若夫苛刻之论,务欲朘削于下而敛怨于上者,斯亦朕之不取。宜令三司判官、发运、转(副)[运]使副、判官及提举辇运使、籴〔易〕、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限受诏后两月,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用利害闻奏。仍三司举催,紏其不以时上者。」又诏曰:「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坏,而天下之货留积而不通。故特诏辅臣,俾之置司,讲求利病,将捄宿弊而更张之,上以裨于国,下以足于民。而或者不察,以为专务苛碎刻削,以趋公家之急,兹岂朕之意哉!然而商天下之众智而习成之,则理尽
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其诸色人亦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条例司陈状。在外者即随所属州军投状,缴申条例司。夫有言不酬,不足以劝,事如可行,何暕于赏。如所言财利有可采录施行者,当量其事之大小而甄赏之。」从陈升之、王安石奏请也。
四月二十一日,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等八人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令)分遣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从本司知枢密院事陈升之等请也。
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
十七日,从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令薛向领之。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奉诏取索三司条例看详,具合行制置事件以闻。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又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
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蓗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 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散敛之权。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预知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可足用,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应有合行事件,令具条例以闻。乞下制置司参酌施行。」从之。
九月二日,诏:「三司如有与制置条例司商量公事,令吴充往彼。淮南制置发运司如有奏禀事,许使副一员赴阙。」从之从之:疑衍。。
四日,条例司言:「乞令河北、京东、淮南路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移那出纳及预散之法。一、委转运司及提举官,每州于通判、幕职官内选差一员专切管勾,令通点检在州及诸县
钱斛。一、广惠仓斛除依例合支与老疾贫穷乞丐人,据数量留外,其余并令常平仓监官通管,一般转易。一、常平广惠仓见钱,依陕西出俵青苗钱例,每于夏秋未熟以前,约逐处收成时酌中物价,立定预支每斗价例,召人户情愿请领。」诏并从所请。其常平仓钱斛出俵青苗,仍常以一半为夏料,一半为秋料。广惠仓除留给孤贫乞丐人外,其余亦依常平仓,分作两料出俵。又言:「今欲将常平广惠仓见在斛遇贵量减市(偿)[价]出粜,就贱量增市价收籴。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税及系省钱斛就便博易者,亦许计会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人户情愿预行支给,令随税送纳斛。内有愿请本色斛或纳时价贵愿纳见钱,皆许从便,务在优民。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送纳。兼事初措置非一,欲量逐路州军钱物多少,选官一两员分头提举。仍乞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诸路依此施行。」从之。
八日,条例司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