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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902页

目因依,并次月上旬申奏,委银台司看详。或有行遣不当,并令驳疏。」从之。
十九日,诏登闻检院如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常程文字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通进。
二十四日,诏登闻检院日奏文状并监门榜子并俱两本,实封进入。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韶)[诏]:「自今进状,值日晚或至夜者,除告军机及指论在京臣僚,事干人命,画时通进,其余并次日施行。其当日所进文状并奏目及次日连副本状并依旧外,其次日奏目两本更不写进。」
六年十二月,诏军头司:「应接驾进状人曾经检院进状,如称不尽情理,再令检院看详。如显是妄有指陈,令判院官于审状后具不行缘由,仍令今后不得妄进文状,判书给付本人收执。或再来接驾进状,如所定不行为当,即送开封府勘断。」
九年三月,登闻检院言:「军头司送到接驾进状人故岳州刺史
史韶孙立两次接驾,不执检院判凭。据史立称,累经检院进状不接。及行审问,乃是止经鼓院,未经检院。盖两司(各)[名]称相近,人不能辨,其史立已蒙送开封府勘鞫。窃虑今后进状之人有恃荫故违条贯,不执判状,直便接驾者,望令军头司送开封府劾罪。如再犯者,配远处衙前。三犯者,依法科决讫,编管如前。」诏:「自今进状人令检院分明读示榜文,各令知委,贵免枉陷刑宪。仍取知委状讫,给付判凭。」
天禧二年正月辛亥,礼部侍郎王曾判检院。
四年二月,同判鼓院鲁宗道言:「准条,凡论臣僚不公事状,实时封进。近日以来,多有以州县寻常细务烦渎朝廷。今请应言受赇踰违以上罪者,即许实封论诉,自余皆须通封。」诏:「自今后显有赃污踰违事状及告众者,即令实封投进,违者罪之。」
五月,诏:「登闻检、鼓院手分自今于京局百司选差正名祗应,及三年者与减一选,即不得抽承阙人。」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诏:「自今诸色人诣登闻鼓院妄进文状,称内中骨肉者「骨」字上原衍「肉」字,已删。,便令送开封府枷项取勘,依法断遣。」
七年,上因读《唐史》,见匦函达下民冤枉之事,乃谓左右曰:「天下九州岛之大,岂无冤枉之人。若至京师检院、鼓院理雪者,必是州县官吏、提点刑狱、转运使不能理雪。又君不为申理,则赤子无告矣。」乃置匦函,仍专命御史中丞为理检使。
闰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朕纂绍丕图,忧勤庶政,(恩)[思]下情之尽达,期谠议之必闻。洪惟祖宗,诞开言路,援稽典制,具在攸司。是用遵行,式恢先烈。其登闻检院依旧外,(宣)[宜]置理检使,匦匣为检匣。应诸色人除奇巧技术邪妄不干正道事件不得上言,及常程公事自依久来体式,令逐处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改)[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投进。内委是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其余并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进纳。如无,即具单状以闻。如检院、鼓院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及为鼓院、检院迟滞者,画时引送理检使,子细审问。余依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敕施行。」
三月六日,诏:「近于鼓、检院侧别置理检院,以御〔史〕中丞王臻充使。应诸色人诣鼓院、检院投进文字,逐处官吏妄有邀难,不画时收接,即许诣理检使所,具住滞不收接因依以进,其鼓、检院官吏当行严断。内干机密公事,理检使亦不须审问。」
二十一日,判鼓院吴遵路言:「进状人状内多有揩改添注文字,准先降 命,并令回换,虑成住滞。今请揩改处系要害事节,即令退换,自余并用本院印讫进入。」从之。
六月辛卯,命晏殊等看详转对章疏及检院所上封事,类次可行以闻。
八月,诏:「昨降敕命,应诸色人凡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院投进。近来
所进文字多不应得敕命,宜令登闻检院,自今诣检院投状人,须应得敕内许指陈名目,方得投进。如进文字却有不同,并当严断。仍先取诣实审状以闻。」
八年八月,诏:「民有诣检院进实封者,多是争论远年婚田公事,累经诸处断遣者。自今令检院,应有进实封,先责文状。如实有枉冤,不系婚田,即得收接。其有事论婚田公事,并令依例于鼓院进状。」
九年六月一日,诏:「登闻鼓门、检院无得辄受诸行军副使、上佐、文学、参军奏状。」时有妄求恩泽,至起讼者,因有是戒。
景佑元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检会近日有诸色人诣检匣进状,妄称军国机密,多是希求身名。今后如依得先降敕文即收接,仍(敢)[取]责审状一处连。」从之。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韩亿言:「准敕,取勘鼓司官吏不合收接马季良乞致仕文状。切以朝廷比置鼓司,盖使人申理冤枉,岂未经奏御,便许退还 其鼓司官吏更不取勘。」仁宗以韩亿即合具奏取旨,不合擅纳敕书,特释之,仍取勘鼓司官吏。法寺言,登闻鼓院李晟当赎金,诏亦释之。
庆历五年五月十三日,诏登闻鼓院今后不得收接蛮人文状。以溪州彭仕义等差人赍状求进,帝令实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