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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十六日,诏:「国子监上舍生顾襄、安惇、丁执古、虞滍、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已得解免礼部试。」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熙州举人自今解二人,河州一人,须户贯实及七年。」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德音:「应本路进士南省下三举,并特免将来文解。南省虽不合格,别作一项奏名。其因事殿举者,并许
将来取应。」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五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元丰元年六月十一日,诏:「武学上舍生在学一年,不犯第二等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免解。从上无过二人内,于贡举法自应免解。及已该免解后,又在学二年以上,无殿罚,免阁试。」
七月五日,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通取解额并试。其诸州不满百人者,委转运司取近便州,各用本处解额,就一州考试。」
八月十三日,诏:「在京发解进士,据入试人数解额,随所治经,以十分为率均取之。礼部准此。」
二年九月十九日,颍州德音:「本州岛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校不合格,奏取指挥。」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解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为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府解额以益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颍昌府德音:「本府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
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生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贡,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士之意。乞应清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书:「诸路进士、诸科,嘉佑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六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三举、礼部试〔下〕五举,诸科殿试下五举、礼部试下七举,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治平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四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两举、礼部试下三举,诸科殿试下四「四年以前」至此二十八字,原脱,据天头原批补。举、礼部试下五举,并免解。」
十二月十二日,诏开封府解额并拨属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人。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梓州路赦文:「本路进士礼部下四举、殿试下两举,诸科礼部下五举、殿试下四举,并免解。礼部不合格特奏名今来到礼部人,亦准此。」
六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书:「诸路进士、诸科,经嘉佑四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七年十月八日,御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发解礼部试进士,据入试人数,以解额随所治经
约十分数均取。有余不足相补,各毋过三分。」从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礼部言:「济、博、棣州举人状:本州岛用熙宁四年,取诸科解发添解进士及本科解额,尽解新科明法,致考诸科合格人无额解发。看详今后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各合于诸科额内发解者,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外,以解进士及改应刑法人通纽分数均取,谓如诸科元额十人,留一人外,剩额九人。假令增多进士并改应留法人共一百三十五人,即每十五人取一名之类。余分更解改应人一名。如无诸科取应及无合格人,方许尽数亦依此解发。
若诸科解额不及三人者,依旧。」诏:「将来一举,据今来逐人合格诸科人从上,博州三人,济州七人,棣州四人,并与免解外,仍在今来诸科留一分解诸科人外,候第二次科场,即止依旧科一分指挥。余从之。」
《文献通考》:元丰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于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存者,又是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于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知徐州苏轼上言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