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八日,龙图阁直学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赠官至正郎者,其画像许服绯;至卿监许服紫。」从之。
七年五月十一日,侍御史吴鼎臣言:「武班及诸执司人吏曾因亲丧出入禁门,甚有裹素纱幞头者,殊失肃下尊上之体。欲乞文武两班除以官品起复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并诸职司人吏虽有亲丧,服未除,并须光纱加首,不得更裹素纱。」诏送太常礼院,而礼官言:「准令文,凶服不入公门。其遭丧被起,在朝参处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浅,无金玉饰;在家者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丧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听不预。今鼎臣所奏有碍令文。」诏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浅色素纱人更不令祇应。
嘉佑三年三月十三日,诏:「自后知杂、御史衣绿者,告谢日合门取旨。」
绍兴五年闰二月十九日,右奉议郎葛与时言:切见去岁九月明堂恩,宣教郎以下父母年九十以上与官封。与时父世长年九十五,先已叙封宣教郎致仕。乞将前项恩上与父改换五品服色。」特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赦,应承务郎以上服绿、服绯及十五年,并与改转服色。二十九日,诏:「今后无出身人,自年二十依今出官服绿日起理,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赐出身人起理,内除豁丁忧年月日不理外,历任无赃滥私罪至徒过犯,至赦前及十五年,依赦改转施行。」殿中侍御史张震奏:「今日之弊,在于人有侥幸之心;能革其俗,而后天下可治。且改转服色,常赦自升朝官已上服绿,大夫以上服绯, 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赐。今赦自承务郎以上服绿、服绯及十五年,便与改转,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减,而又官品相绝,盖已为异恩矣。今窃闻省部欲自补官日便理岁月,即是婴(孙)[孩]授命,年纔十五者,今遂服绯;而贵近之子,或初年赐绯,年纔及冠者,今遂赐紫,朱紫纷然,不亦滥乎!窃闻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补官日为始;若始于出官之日,颇为折衷。盖比之 事,所减已多;而比之初补,粗为有节。乞下吏、礼部参酌施行。」礼部看详奏闻,故有是命。
隆兴二年六月十八日,诏:「少傅、保康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大宁郡王吴益依韦渊例,赐花罗公服,许服着趁赴朝参。」
干道四年正月十一日,诏:「太学上舍生黄伦释褐,特与补左承务郎,依唱名例给赐袍笏,于国子监敦化堂祇受。」自后释褐并如之。
九年十二月十(名)[日]诏:「太学上舍郑鉴释褐补左承务郎,候太学录有阙日,取旨差下。祗候库依唱名例,给赐袍笏,令于国子监敦化堂祗受。」以上《干道会要》。
干道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下至公服类绍兴十二年九月诸条当分别前移至本类各朝相应位置。,诏:「大尉、保信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郑藻赐花罗公服,许令着赴朝参。」
嘉佑三年,诏:「三(品)[路]转(使)[运]使朝辞上殿日,与赐章服。诸路转运使候及十年,即与赐章服。」
不常用之中国,实废释氏之渐云。中兴仍元丰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绿。服绯、紫者必佩鱼,谓之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若官卑而职高,则特许者有三:自庶官迁六部侍郎,自庶官为待制,或出为奉使者是也。又有以年劳而赐者,有品未及而借者。升朝官服绿,大夫以上服绯,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历仕无过者,许磨勘改授章服,此赐者也。或为通判者许借绯,为知州、监司者许借紫,任满还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又有出于恩赐者焉。 先改用履。」礼制局奏:「履有絇、繶、纯、綦。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今履欲用黑革为之,其絇、繶、纯、綦并随服色用之,以仿古随裳色之意。」诏以明年正旦改用。礼制局又言:「履随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当议差别。」诏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饰。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去繶,并称履;从义郎、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术官去繶、纯,并称屦。当时议者以 徽宗重和元年,诏:「礼制局自冠服讨论以闻。其见服
绍兴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后回銮,诏承务郎以上服绯、绿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并改转服色。
舆服 宋会要辑稿 舆服四 章服
章服
【宋会要】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三路转运使朝辞上殿日,与赐章服。诸路转运使候及十年,即与赐章服。」
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六曹侍郎、给事中依直学士例,朝谢日不以行、守、试,并赐服佩鱼。罢职除他官日不带行。」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借通直郎、直龙图阁、河北西路招抚使张所上殿,赐章服遣行。」
四年六月三十日,诏:「自庶官除侍郎,如遇服绯、绿,依待制告谢日改赐车服。」
绍兴五年三月十七日,左通直郎周葵言:「乞将减三年磨勘恩例回授父裕章服。」特从之。自后内外官僚或以所得减磨勘无恩赏,或实历磨勘,或转
一官及郊恩合改服色乞回授父改章服者,皆特从其请。
六年八月五日,诏:「三司谏陈公辅论奏,深得谏臣之体,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