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其学术不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有承听。此盖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故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赵抃是轼言,安石曰:「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于是乃卒如安石议,罢明经及诸科,进士(罴)[罢]诗赋,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
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取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进士额。诸科如许用旧业,一试后非尝应诸科人毋得创以诸科求试。其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五路,士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额,以试者别为一号考取,盖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当向慕改业也。
马端临曰:按,科举不足以尽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来,入官者皆以是为
进身之阶。及其人之贤否,则初不缘此。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进士,放天下举归之,而更其科以为得异人乎无也。惟其所尚,又举而从之。尚之以孝弟,孝弟犹是人也;尚之以经术,经术犹是人也。」姚康撰《科弟录序》言:「以颜、孔为心,虽日视淫靡,莫能迂其操;以桀、跖为行者,虽日闻仁义,莫能治其性。若膺乡举里选,亦此流也。若搜茂材异行,亦此流也。则何必目秀才为朴,名进士为薄耶。」盖唐人已有此论,即坡公之意也。
但变声律为议论,变墨义为大义,则于学者不为无补。然介甫之所谓「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学,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夫其书纵尽善无可议,然使学者以干利之利,皓首专门,雷同蹈袭,不得尽其博学详说之工,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则其拘牵浅陋,去墨义无几矣。况所著未必尽善乎!至所谓「学术不一,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此则李斯所以建焚书之议也。是何言与!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贡院:「南省下第进士五举,诸科六举,曾经御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下者年五十以上,内三路者特各减一举,具姓名闻奏。」
三月六日,诏贡院:「应景佑五年已前到省举人,进士一举,诸科前后两举,见年六十五岁已上,令本贯州县当职官勘会闻奏,当议特与推恩。如开封府、国子监举人,令止召见任京朝官二员结除名罪保明。其景佑五年已前到省进士前后两举,诸科合前后三举,更不限年,并进士七举,诸科八举,年四十已上,曾经殿试者,并令赴今来御试。」
十一月五日,诏今后期丧已满三月者,并听应举。
四年二月一日,中书门下言:「伏以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而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自先王之泽竭,教
养之法无所本,士虽有美材,而无学校师友以成就之,此议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所有明经科,欲行废罢,并取诸科额内元解明经人数添解进士,仍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人投下文字,渐令改习进士。仍于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其南省新添进士奏名,仍具令别作一项,止取上件京东等五路应进士人,并府、监、诸路曾应诸科改应进士人充数。
所贵合格者多,可以诱进诸科向习进士科业。」诏可,仍颁贡举新制,进士罢诗赋、贴经墨义,令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之学,试以大义殿试策一道。诸科稍令改应进士科业。
六年二月二日,礼部贡院言:「乞依解发条,以前次科场解明经到省及明经奏名人数同比较,系若干人到省取一人奏名外,据所剩奏名人额并拨添进士奏名。虽到省人数多,合格人少,亦将不合格明经奏名人额添进士。」从之。
三月一日,诏:「秦凤路效用进士窦长裕、窦解招纳蕃部有劳,贡院考试不中格,宜依特奏名人例就试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