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 」,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恐致惊疑。」诏释之。
二月五日,开封府言:「令文,诸老幼疾病犯罪应罚铜,而孤贫无以入赎者,取保矜放。本府日决狱讼,应赎者多孤寡贫乏,又无邻保,不免责厢巡状,以便取保
之文。自今乞从本府审察本府:原无,据《长编》卷三三补。,贫乏直行放免。」从之。
二月二十一日,桂州张颉言:「昌化军劾符破结九人犯持仗强盗杀人,罪皆死,缘系捕盗官招诱,令解下弓刀,支与酒食,然后擒缚。若从捕获法,虑致生黎疑惧,将来无以示信。」诏释之。
五月十三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因修葭芦寨,王安等百余人鼓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语言不逊。内已捕斩十六人。」诏续捕获人证左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之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三,上特贷之。
十月六日,诏泾原路第八将戴嗣良、贾辩免所追官。先是,嗣良等出师,亡失二分一厘,当追一官。既而嗣良自陈计数不及二分,故诏免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朝请郎蒲宗闵可免劾,为尚书都官郎中。初,诏张汝贤定夺宗闵与郭茂恂互奏事,多不当,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协力职事,不为异论所摇,故免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批:「追官免勒停、冲替人孙谔元犯情为可矜,又经大宥,可除落冲替。」谔初为国子监直讲,坐受参知政事元绛嘱从孙伯虎升内舍,及为绛请求判监黄(复)[履]以伯虎为小学教谕,追两官。谔上书自明,故有是诏。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府少卿吴安(特)[持]免勒停,差监曹州酒务。先是,安持诬奏宰臣蔡确弟硕应私罪徒二年,蔡确言:「安持本缘臣家事,
乞特宽赦。」故有〔此〕诏。
递卒死,大理寺当 公罪绞,特贷之。 十二月一日,三班奉职李 贷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坐殴盗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赵喾等坐父世居尝谋不轨,除名、停降、 闭,今已十年,乞比类流配人。诏免 闭,就僧屋居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该登极赦以前杂犯配军,除元系军人及宣敕永不放还者更不移放,其元犯杀人、放火、强盗、伪造符印、谋杀人、持杖窃盗罪至徒,杂犯死罪贷命,并余罪徒已上情理凶恶者,在京令所属及开封府、步军司,诸路令转运使、副、判官、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详量移。」从之。
四月六日,监察御史孙升言:「知兴国军杨绘、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沈季长,诖误深刑,情非故冒,尝居近侍,义难自陈,望特令理诉断遣所取索元案看详。」从之。
五月八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熙宁初改议助役法,知许州长葛县事乐京、知唐州湖阳县事刘蒙,各因入州会议役法,遂自劾待罪,作擅去官公罪,徒二年,各追一官勒停,情实可矜。愿令有司改正。」又看详诉理所言:「乐京言役法不便,自劾待罪,断徒二年公罪,即与擅去官事理不同,合从末减。」诏乐京特与除落致仕,授承议郎,召赴阙。刘蒙物故,赐帛五十匹付其家。
八月十八日,刑部言:「重法地分劫盗因按问首告减等,依常法妻子不缘坐,虑有已行编管者,请令逐便。」从之。
二年二
月十六日,奉议郎、前军器计置材料刘仲昕,前军器少监蔡硕,并贷命,免其决,追毁出身已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仲昕送昭州、硕韶州编管。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敕,重法地分元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敕一切削去,则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八月十三日,秀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沈括赐绢百匹,仍从便居止,以括上编修《天下郡县图》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胜如堡使臣执到西贼四人,特免责罚,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知兰州种谊并特放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京东西、河北、淮南路饥民为盗者,特末减。
绍(兴)[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者言:「闻河东路灾伤所被甚广,虑饥民为盗,请河东路转运司灾及七分处,盗罪至死减等,杖脊刺配牢城。」
五月十五日,诏编管黄州蔡硕特放逐便,从其母请也。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奏曰:「前日再谪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刘安世,并司马光、吕公着追谥诰赠典,及仆神道碑,既牓朝堂,众论咸以为宽。余人连逮尚众,陛下许其自新,一切不问,莫不忻悦。」上曰:「据其罪状甚可诛,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轻典,聊示惩责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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