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勘当欲依所乞,用礼部、国子监长贰每岁合举员数内通行荐举,及依太学正、录条格,在职一年,通历任满三考,循一资,五考、有举主一员,改合入官。」从之。
九月八日,中书门下省奏:「干办行在车辂院强修年等言:窃见行在局务官吏属诸部者,即许本部长贰荐举。数内车辂院
监官,见差选人,正系兵部所辖,欲乞举行本部长贰荐举之法。」诏许荐举。
十一月十七日,参知政事蒋芾奏:「窃惟当今急务,莫先人材,愿明诏侍从、两省、台谏、卿监、郎官,荐举可任郎官、寺监丞、监司、郡守者十人,各疏其所长,附于姓名之下。虽资历未至,而其才他日可任者,亦许论荐。限五日具名申奏,降付中书门下省籍记。仍不许出所举官照牒并为所举官求差遣。每遇阙官,臣等披籍检照,取举官最多者,较量人材高下,资序深浅,选择取旨擢用,庶几得人。」从之。
五年四月十四日,吏部侍郎薛良朋札子:「先据进奏院申,广南东、西路转运司旧系二员为额,昨承隆兴二年八月五日指挥,各减罢一员。后来,逐司各有投下过岁终不差使副荐举员数。切虑省部不知上件因依,已为收使。今随状举觉,本部勘会缘本选从来不知上件省员指挥,已前却有收使过岁终不差使副举状,改官共七员,寻下大理寺根究,已将当行人断遣。将未曾收使员数,已关报改正。」诏令吏部,已改官七员,与免改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令侍从、台谏、两省官各举京朝官以上,才堪监司、郡守三人,保任终身。仍具历任寔迹,限五日闻奏。其见任郎官以上,不在荐举之数。
六年闰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门下省」下当有「言」或「奏」等字。:「检会干道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旨挥,令监司、帅臣、管军、侍从以上,将武举及第人有武艺绝伦、可为将佐
者荐举,量材擢用,或令注授屯驻诸军机幕、干办、参赞、军谋。」诏诸路监司、帅臣、管军、侍从以上,遵依旨挥荐举,每岁具有无文状以闻。诸州军监、守臣依此。
十九日,诏会子库监官令户部长贰通举。
六月十七日,淮西总领沈夏具到,并淮东总领所画一内,乞将淮东总领所合举改官员数依旧存留,通举三路官。尚书左选勘会,欲依本官所请。从之。
七月十五日,吏部状:「承批下两浙转运司申,婺州兰溪买扑酒坊,转运司正行辟官二员,理为资任。所有合用升改文字,乞许依诸州监赡军酒库例。本部勘当,候将来正差到选人日,依本路诸州赡军酒库官,许将逐处见举员数依条荐举。」诏令用监司、帅守荐举。
十月四日,诏诸路武臣提点刑狱举官与文臣员数分半。
七年正月十五日,吏部尚书汪大猷言:「据前监襄阳府户部大军库王总状陈,襄阳府大军仓库监官,自隆兴元年置,亦系湖广总领所给纳大军钱米,与江州、鄂州、荆南事体一同。乞依荆南、江州大军仓库监官,许令所辖六路监司荐举。」从之。
二月九日,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申:「本司属官,往来干集军务,与湖广总领所官属催发大军钱粮事体颇同。乞许依本司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用湖广总领所、湖北、京西两路诸司荐举改官。」诏许互举。
十九日,吏部状:「准批下权广南西路转运判官姚孝资札子,
本路吏员之额倍于他路,比因朝旨减省漕臣一员,并罢岁终不除使副文字。而转运司每岁止举四员,何以为驭吏激劝之术 乞依旧存留岁终不差使副并举员之数,或止依判官一员合得均举及轮举员数。本部契勘,广西路若差使副,合举改官九员;止差判官,合举改官四员。今勘当如岁终不差使副,欲依京西路独员转运已得指挥,分举改官三员,充使副员数,共七员,三分之一举从事郎。」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侍从、台谏、两省官,限半月荐举堪充刑狱、钱谷及有智略吏能各三人。
五月四日,诏:「淮东总领所既已复置,其所举官即合照应未省并以前员数奏举。」
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奏:「在法奏举武举人,各止许一名,委是人数太窄,理宜增添。」诏今后内外各许奏举二名。
九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六部长贰等岁举改官人,皆是后来许依职司收使。今合依旧法。」上曰:「甚好。」梁克家奏曰:「在京选人,无外路监司荐举。若六部长贰又不许作职司,必不得改官。」上曰:「旧法既然,当使人从法,不可以法从人。」虞允文奏曰:「旧法,承务郎以上谓之京官,则京局不以选人为之,故六部长贰不作职司,亦可令皆用选人。后来磨勘不行,必重申陈,却须更改。」上曰:「此事续议施行。」
同日,诏:「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应节次降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
并遵旧法。」
十月九日,诏:「兴化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司属官,许依二月九日指挥。鄂州都统制司属官,许令诸司互举。余路都统制司准此。」
十一月八日,诏临安少尹、宁国府长史、司马许依守臣荐举。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奏白札子言:「窃见监司荐举,以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