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五十已上,并决配二千里外牢城。
二十五日,诏:「应诸处捉到强劫贼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开封府乞降朝旨,却纳中书。其合配五百里、千里外牢城者,刺配永兴军牢城。」
二年八月三日,知仪州、礼宾副使曹僖言:「应开柜坊停留军伍樗博之人,乞依法决讫刺配清边弩手。」从之。
庆历元年八月二十日,诏:「沿边弓箭手于近里州军别置产业以避役者,决配近南州军本城。」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军头司择沙门岛放还罪人之伉健者,隶近京归远壮勇指挥。
五月十八日,陕西转运使卞咸言:「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凶悍者,请籍其姓名,毋令出外。」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罪人累犯为盗及诸凶恶,依法决讫,并黥面徒,以逐州远近差次籍为
役兵。」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诸路配役人在疏决以前者并释之。
七月十六日,诏诸犯罪人自今不得配隶河北沿边州军。
二十五日,诏广南转运司,诸配军有累犯情涉凶恶者,许便宜处斩以闻。
四年四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荆湖南北路转运司、提刑司:「比者(郡)[群]盗结集,未尽捕灭,其体量逐路配军及编管人内,有凶恶不可存者,徙配近里州军。仍令诸路罪人权住配往四路。」
三日,诏:「自今诸处合移配罪人,除不配往川界及沿边州军外,余据地里远近均配逐处,各置簿拘管,不得只配以南州军。转运、提刑司常切体量,如配到人多,即具申奏,移于一般军分地里罪人少处。」
七月十六日,法寺言:「自今差出屯驻、驻泊禁军,妻口在营及诸处犯奸,各加奸罪二等,军人改配邻州一般军分下名收管,父兄子弟并刺面。诸色人不刺面,配邻州本城。」从之。
八月七日,诏:「在京犯罪配隶外州军者,不得因差役上京,在京诸司亦不得指名抽差。」时内东门吏犯赃配黄州,其亲戚多内臣,求驾纲上京,而南作坊射为甲匠。权三司度支判官李参奏,以谓恐毋以惩奸,故禁止之。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参详,乞诸处不刺面配本城、牢城人愿从军者,当职看验,如人材少壮,别无疾病,与刺面充之下厢军,不支例物。如充军后不犯徒罪,依条迁补,官司不得抑勒充军。」从之。
六(月)[年]七月
七日,诏:「如闻州郡民若犯轻罪而多行刺配他处,使其有离去乡里之孍,朕甚悯之。自今非尝受朝廷指挥,毋得擅于法外施行。」
八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决配亲从、亲事官、辇官,请不得占留当直及令上京,虽有该拣,不得放停。」从之。
皇佑二年十一月六日,诏知制诰曾公亮、李绚看详诸州军编配罪人元犯情理轻重以闻。自今每降赦后,即命官看详如例。
十五日,审刑院、大理寺言:「荆湖南路安抚司奏:『近为潭州不住准逐处推院公文,追呼乡县干证,人数颇众,有妨农业。望自今勘断公事内有累作过犯之人,并令官司根检元犯逐度公案照验入案。若委是毁失公案,检寻不得,即暂勾元犯罪时干连之人,取责证据,的确不虚,亦许累为度数。如依应得上项编,即行刺配。如检寻元犯公案不得,又无从初干连人照证,即不入连累之数。仍令转运、提刑常切觉察点捡。如又违犯,其官司从违制分故□定罪所缺一字,原左旁存「古」。
此句文字似有误。。所有(有)军民、公人犯罪,内有情理凶恶、条法不该刺配,不可存留在彼,即依庆历六年七月七日朝旨奏裁。所贵别无枉失,追扰平民,有妨农务。』寺司参详,其累犯该配人已有前项编外,有似此经来年岁,其间或与州县官吏通同作弊,偷毁公案,后却经官司论理,称刺配不当,盖是未有厘革条贯,以致引惹词讼。欲讫应累作过犯罪人依条刺配后,却称元初刺配不当者,限一
年内许经逐处理诉。如在一年限外,官司不得受理。」从之。
三年十月十三日,翰林学士曾公亮言:「昨奉敕,以明堂赦后看详诸道编管配军人罪犯轻重,逐时具状贴黄奏讫。伏思自前南郊赦令,虽与今一体,及其奏到罪人犯状,久不蒙移放。不惟赦令失信,其间甚有州军妄行编配,遂致一二十年羁囚至死,伤害和气,众所共闻。欲乞特降恩旨,今后依此,永为着例。兼详益、梓、利、夔四路地里至远,凡取索干证文字,经年未得齐足。况此四路各有钤辖司,欲乞今后益、梓、利、夔四路编管配军人,如经大赦,只就本路转运、钤辖司同共看详,据犯状轻重量移释放。
」诏依奏。其益、梓、利、夔路编配人内情理重及干碍条贯者奏裁。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切见诸州军犯罪人送逐处编管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