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待缺三年。又将福建、湖南、广东阙借使,尚虑发遣不尽。近来逐路运使又保明到见任官依八路差官法,乞行展考,即又加一年。其待阙官无缘早得赴任,乞自今如福建、湖南、广东西路有文字到部,乞权不许展考。候将来本路使阙日,从旧。」从之。
三月六日,吏部侍郎郑滋言:「春秋铨试及试刑法教官,并应文武官举升有官应举试中之人,为去失初补付身,赴部陈乞,或乞收使已前试中恩例,
虽有许召保收使及别给条令,终难考验。欲令所属官司将前项人具录元榜试中名次属:原稿为「官」字,钞录者抹去,天头批「属」,今据改。,保明给据,候应使日缴连陈乞讫,仍批凿公据给还。」从之。
二十三日,都省言:「选人因赏循资,应改升资序,依条合行罢任。其任残破州县差遣,该到任赏人事体不同,自合依旧在任。」从之。
七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诸路监司属官差令录以上资序人。缘内有未经任人,理难一概拟差。」诏今后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吏部侍郎晏敦复言:「勘会初出官人,虽试中刑法,合在历任二考之下差注。今乞将初出官试中刑法得免试以上人,与经任二考人作一等,依名次差注。」从之。
五月十四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言:「前怀集县主簿黄庭瑞等状,判司簿尉资序人在部待次,有二百余员积压,差注一人行,情愿乞待两任缺,一并破格与集注。今乞尽行 刷应四年以下窠阙,差注一次。」从之。
八月二十一日,吏部言:「登仕郎叶槱昨因驾幸外祖府第推恩,于政和二年准敕授假承务郎。照元补官敕,系是崇、观后来该载不尽,非依格法补授之人。」诏降为文学。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言:「检会八月二十(二)[一]日指挥,小使臣校尉任诸州窠阙,并诸路属官到任任满应有酬赏,自来系监司保奏,以兵火之后,往往州军一面保明申部。若更取会,决致迂滞。可与审实,依条推赏。今侍左选人到任〔推〕赏,未有该载,乞依侍右指挥施行。」从之。
八年九月三十日,吏部侍郎晏敦复等言:「诸州录参、司理并系狱官,内司理已许注经任或历任二考以上人。今有录参兼司户处,依绍兴令(玄)[差]注初入官人,委是轻重不伦。今欲将应诸州兼录参司户去处,差注经任或历任成二考以上,不缘犯罪罢任之人,一等衮理名次差注。」从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荆浙等路经使司言:「契勘盐场买纳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选差注。今看(许)[详]淮东提举茶盐场胡纺状称,近来多差监当小使臣或初任人,虑致败事,欲乞选差经任有举官、无过犯文臣。本司欲依本官所乞,从朝廷选差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诏〕流外出身见差吏职,今后并不许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员缺,使臣依此。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缘现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挥,又多酬奖占射,既许占未使阙,欲择优厚有职田去处,不问五六年,乞行榜示,情愿注授。缘见充吏职,自有请给,久待不妨,遂致优厚阙次多为流外人所占。契勘簿尉、司户见使四年一季选阙,其余阙见使四年。乞今后四年三季阙占射恩例人,止许占簿尉、司户未使余阙,许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阙,并展半年,其余并不许指射。」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选人才出身则有黄甲注拟,无出身则参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条令具存也。比年以来,选人才出身则多欲求为行在正字之职,无出身者又求为敕局枢属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见吏民,自此改秩,大则为监司、郡守,其次犹为倅贰,于法令慢不知,于人情未知察,传笑于人者多矣。非人才有不能,未更历故也。倘使经历州县一两任,从而寘之朝廷,异时出入中外,必有可观,是乃所以养成之也。此选人之奔竞,不可不抑也。」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河南诸州并(识)[职]官及县令见阙去处,如本部出缺已满一月,无人愿就,即行下本路,许守臣选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挥。」
四月七日,诏诸路检法官如遇破格即许差曾任亲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选人有占射恩例愿占未使阙者,止许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阙。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职,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阙。洎至阙到,又行陈乞降指挥,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却复改替,显是有妨本部差注。今欲乞将应有官充吏职之人,并不许理资任,及不许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职待缺,庶几杜绝侥幸。」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流外出身人并许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绍兴十一(月)[年]九月敕,选人历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愿成资罢任者听。本部勘会上件人,其射阙日少得举主应格,皆是于后任楱足,兼有堂除举辟定差及岳庙之类,并未该载许令成资罢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诏:「诸路司法,除广南已有绍兴十年许行破格差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