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避亲举人坐次,别出题目。其试卷令封弥所用避亲字印别号,关送誊录所,专置历送避亲官考校。候考校申号讫,先次出号状,委转运司官专行收掌草卷,实封送弥封官。候差拆号官对号开拆,立项发榜。」从之。从太常少卿陈鼎请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子司业高闶言:「诸路举人以住本贯学半年,或虽不住学而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礼者,县学同,仍籍记姓名。本学次第委保,教授审实申州,听取应。仍自绍(熙)[兴]十四年为始。」从之。
八月十五日,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师地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行朝不远,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内川、陕州军特以六月。若依近例,类省试即示以八月五日 院。」以臣寮言试下举人生弊,冒贯而再试于他州,或作亲嫌而冒试于他路,失于彼者未必不得于此,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一日,诏:「今秋试补不合格终场人,趁赴释奠不及,令国子监报本贯,并许趁将来取应。」
十八日,诏:「科举在近,诸路举人有不曾预释奠乡饮酒之礼,或因期丧丁忧,至来年科举,有住学月日不足之人,并许赴来年科举取应一次。」
十月十五日,诏川、陕发解,科诏到日,便行 院。逐路运司并令六月前 院,当月中开院。以知成都府张焘乞就春月 院,得解士人可赴行在引试。礼部言系三月降科诏,月分相妨故也。
《文献通考》:绍兴十三年,初立同文馆试。凡在行朝去本贯及千里以上者,许附试国子监。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焉。
太学博
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用佛书全句,旧式皆不考。建炎初悉从删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下。
十四年二月三日,诏:「秦州见在举人权附成州引试,依流寓举人例,每十五人终场解一名,不及十五人亦解一名。」
四月二十七日,礼部言:「盱眙军系创置州军,未有立定解额,欲依《崇宁贡举条令》满二十人解一人,不满三十人解二人,三十人以上解三人。候至后举,别行参酌,立定解额。」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礼部言:「国子司业宋之才陈请欲立同文馆收试士人,见在行朝,去本贯及一千里以上无处取应之士,令实通乡贯,五人为一保,召文官二员结罪委保乡贯士行等诣实,仍赍保官付身赴监官呈验讫,许纳试卷应举。令附本监发解试,别立号考校,每三十人取一名,通取不得过三十人。看详欲依所乞,保官每员所保不得过十人。如不实,其保官依委保转运司就试人不得实例,先降一官,取责罪犯,申取朝廷指挥。仍令本监续行取会就试举人本贯州军审察勘会,于贡举条制如有违碍,不该赴试,或两处应举,虽已得解过省,即行驳放。犯人并保官保人,依法施行。」从之。
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臣寮言:「行在宗室并赴国子监试,如在外任并宫观岳庙并赴转运司试。其赴国子监试者,有官 应,每七人取三人,无官应举每七人取四人,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者为合格,不限人数。唯赴转运司,所取之数,即与进士
一同,非所以奖进宗子之意。欲诸路宗室不以有官无官,愿赴行在应举 应者,依熙宁旧制,并许赴国子监请解赴省。如不愿,即依崇宁通用贡举条施行。」从之。
十一日,诏通判眉州李彦辅核实避亲举人失当,致有侥滥,展二年磨勘。彦辅虽会赦,特有是命。
十六年五月八日,诏:「诸路解试,若经义、诗赋人数相等,即依终场人数纽取。或有余不足,即以文理优长听通融相补,不得过三分。」从礼部请也。
十八年二月四日,上宣谕宰执曰:「两浙运司举人发解,间有势力之家,行赂假手,滥占解名,甚喧士论。今贡举 院在迩,可令礼部重立赏格,明出文榜,许人告捕,务在必行,庶使士人心服。」
五月六日,诏郭印前任永康军通判牒试避亲举人不当,特降一官。印虽会赦,特有是命。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绍兴五年省试下人,本合绍兴二年取解,绍兴三年赴省试。昨缘展退省试至五年,可特与理作三年省试下,及绍兴十二年以前御试下人,并与免将来文解。」二十二年郊赦:「绍兴八年省试下人,理作六年,及绍兴十五年以前殿试下人。」二十五年郊赦:「绍兴十一年省试下人,理作九年,及绍兴十八年以前殿试下人。」二十八年郊赦:「绍兴十五年省试下人。」三十一年明堂赦:「绍兴十八年省试下人。」并同此制。
二十六日,礼部言:「臣僚奏乞今后于未下科诏以前,令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来岁合应举人数姓名,关县学职事。限来〔年〕二月,令县官将家保状缴申本州岛,行下州学。遇行乡饮酒之礼,令州学职事前期核实申教授,
预先引保一次。或有事故出在外州,或随侍他处,并具因依申本州岛关送试院外,若有临时投状射保者,并不收试。欲并依所请。其在诸路流寓举人,亦乞依此。」从之。
二十四年正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