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仍批书印纸,听附本州岛军进士试,别为号,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从都官员外郎侯延庆请也。
二十七日,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诸路举人贡籍,兵火烧毁不存。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诸州军令举人各召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元符二年以后节次得解、升贡等因依及户贯三代治经状,作册。」从之。
六月四日,礼部言:「宣和五年立定解额指挥并案牍,自渡江并皆散失。将来诸路解发到合格人数,难以检察。欲
下转运司令遍下所部州军,候发解开院毕,具合格人数姓名并试卷,及缴连本部元立定解额指挥真符赴部。如曾经兵火州军,令当职官及考试官结除名罪,人吏结编配罪保明。若稍涉虚冒,不依元立解额,致大放举人,虽已出官,令行改正,仍乞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从之。
七月四日,诏:「京畿、京东西、淮南、荆湖北路既已分镇监司,并罢其本路科举,令提举茶盐司差官于逐路可置科场州军,分赴就试。」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该恩赏免解举人,昨因兵火毁失公据,有去失处陈乞因依干照文据者,召京朝官二员,各结除名罪委保,经所在州军勘验,出给公据讫,仍具元连干照保状,缴申礼部注籍。」
四月二十日,礼部言:「昨诏免解人令召保官二员,并五人结为一保,申国子监注籍给据。今来若委实无同路及一般赴试进士结保,欲比附贡举,令更增召承务郎以上二员,一员添充保明,一员充职官,并结除名罪保识诣实,即与给据赴试。」从之。
六月十日,礼部言:「宣州申到建炎四年发解并试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举人,称各依元额解发,建康府应举二十四人,合格一十人,太平州应举一十九人,合格一十人,广德军应举二十一人,合格五人。」诏各取一名,其余多解人数,并行驳放。
八月二十日,国子监丞袁正功言:「昨诏国学两次得解进士并罢贡法贡士及太学内舍试数未
尽及太学守御免解之人,并令召京朝官两员委保,五人结为一保,本州岛保明申转运司勘会,申国子监注籍给据。今试期甚逼,若更经国子监陈乞给据,委是迟滞。欲乞有当时所属给到公凭照验,本州岛已勘实给据之人,令转运司一面实审收试,仍类聚缴申(公)[国]子监注籍。如将来本监勘验,见得却有违碍,即行驳放。」从之。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朕驻跸会稽,行将三载。应越州举人曾得解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
三年二月一日,尚书省言:「昨建炎四年八月,依条发解,合至绍兴元年省试、殿试。缘当年行明堂大礼,展至绍兴二年三月殿试。所有发解自合理绍兴二年殿试年分。」诏于绍兴四年发解。
四年六月五日,礼部言:「荆湖北路州军累经残破,士人全少。除德安府已令解二人外,其余州军发解,并依建炎四年四月三十日指挥。如无合格卷,听阙。」从之。
十四日,国子监丞王普言:「科举士元丰法与崇宁法不同者,已诏并依元丰法。《元丰贡举令》转运司发解每七十解一人,《崇宁贡举令》每十人解一人。前举诸路运司所解人额,奉行不一,乞下诸路(尊)[遵]依建炎二年二月九日已降指挥。」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应流寓举人应合召保官,不拘本贯及本路、邻路官,并许充保。」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临安府曾得解举人,依绍兴府驻跸恩例,与免文解一次。」
六月二十日,诏:「惠、贺州、南安
军合驳放举人内已到行在人,悯其远来,特许收试。如试下,不理为举。」三州皆残破处,合依建炎四年四月指挥解发,乃以旧额多取人。礼部言合驳放不该,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制置大使言:「科举冒滥之弊,无甚于牒试。欲乞今后帅臣监司并诸司属官子弟、亲戚、门客等合避试者,并令本司长官保委,州县官令知、通、县令保委,责结罪状,审验无妄冒,方许就试。如有不实,许人陈告。除依条施行外,仍将保官先与降一官,然后取勘。」从之。
同日,诏:「流寓举人每十五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十五人,亦许解一名。不及五人处,预牒本路转运司类聚附试。仍召文臣二员委保,不得过三人。」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行在职事厘务官并宗子应举取应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国子监试。
八年二月六日,诏建康府本贯曾得解举人,并依临安府驻跸例,特与免文解一次。
三月九日,诏平江府本贯曾得解举人,依建康府驻跸例,特与免文解一次。
九年正月五日,赦:「应进士、诸科曾经刘豫伪命后得解者,将来并与理为举数。」
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河南新复州军,已诏于逐路类试发解。近缘贼虏侵犯,不曾引试去处,与展至绍兴十一年秋试。」
十月十六日,礼部言:「转运司就试举人,与试官合行回避者,欲比附国子监发解体例,于试院内别行擗截一位,视就试人多寡,于所差试官内分差一二员,专引考校于外试避亲位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