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枷 制
枷制
宋朝《狱官令》:诸枷大辟重二十五斤,流、徒二十斤,杖罪十五斤。各长五尺以上,六尺已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已下;径三寸以上,四寸已下。仍以干木为之,其阔狭轻重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已上,二尺已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已上,一斤已下;长一尺已上,一尺五寸已下。 长八尺已上,一丈二尺已下。
太宗淳化二年九月,诏所置枷徒、流罪重二十斤,死罪重二十五斤,并用干木,长短阔厚如令。
三年十月,大理寺丞惠价言:「州县制枷多不如令,请委逐处知州、通判依令制造,称校一依等第书字刻讫,各据所犯罪施用,违者官吏劾罪。不(恕)[如]令者一切毁弃。」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太常博士、河北提点刑狱陈纲言:「诸州勘事,杖已下法当令众,及抗拒不招、当枷问者,未有定制。自今请置枷重十五斤。」命法寺参议,如纲奏,从之,仍须情状顽恶及准条令众者方得行用。
真宗天禧二年二月,工部郎中、知制诰盛度言:「请委军巡使、判官点检见管枷杻 踀,如有窍棱生涩,修葺错磨滑易,无致磨损罪人肌肤。如违,狱子乞行严断,官吏重行科罪。」从之。
二月,诏开封府将见造到枷并依式样、斤重刻字为记,令左右军巡使、判官依元条轻重施用,常切觉察,不得违越。
仁宗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殿中丞田颖
《狱官令》,内大辟以下枷有三等,独盘枷之制不着令式,而天下有司常所用之。县送徒于州,州送囚于他所,催理官物,督责赋税,锢身千里之外,荷校连月之间。考其所设,议谓得宜;审其所行,当须定制。今诸处轻者同于无用,重者致于太刻,轻重不等,何以为法!且小杖亦立分寸,岂盘枷独有差殊。欲乞许置盘枷,委有司明立觔数,颁行天下,俾之遵守。」从之。 言:「伏
徽宗政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散大夫、新差提点京畿刑狱公事兼提举保甲钱归善奏:「臣检会政和敕,诸笞杖若诸军小杖制度违式者,已有断罪之文,而独讯囚杖枷杻未有专法。臣欲乞下有司,修立补完,以称陛下钦恤之意。」诏违者以违制论。
宣和元年五月六日,诏:「狱具盘枷,止重十斤,日近官司不究法意,增置斤重过倍。其犯罪编配枷锢,不惟途路苦楚,枉致性命亦皆有之。可检会政和断狱条式,行下内外刑狱官司,常切遵守。其见使不依法式者,速令改正。若敢违戾,以杖刑法施行。仰刑部、御史台觉察弹奏。」
高宗绍兴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御史台言:「检会《绍兴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式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长官给。访闻当职官吏视为虚文,并不依时检举,甚失朝廷钦恤刑狱之意。诏令刑部行下内外应有刑狱去处,各仰遵守成法施行。敢有
违戾,在内令御史台,诸路委提刑司,弹劾以闻。仍季具奉行有无违戾申尚书省。本台今检点得钱塘、仁和县长枷并大杖各有违戾。内钱塘县杖直丁贵大杖一条,重多五钱半五钱半:疑是「五斤半」。;仁和县第二等长枷一具,重多一斤;第三等长枷二具,轻少半斤。临安府供到状,钱塘县左奉议郎、知县方懋德,右宣议郎、县丞蔡纯诚,左修职郎、主簿赵彦端,左迪功郎、县尉陈从易,仁和县左从政郎、知县王巩,左从政郎、县丞范光,左迪功郎、主簿谢沇,左迪功郎、县尉刘贽。」诏两县官吏各降一官。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七 军 制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七
军制
太祖建隆三年七月,诏搜索内外诸军不逞者,悉配隶登州沙门岛。先是,云捷逃卒李兴伪刻侍卫司印,捕得斩之,故有是命。
干德三年十一月,斩雄武军卒百人。先是,诏诸道籍骁勇兵送阙下,太祖亲团结为雄武军,命王继勋主之,仍给缗钱,俾娶妻。继勋纵其军白日掠人妻女于都下,街使不能禁,里巷惊扰,半日方止。帝闻之,大怒,即命捕而戮之。小黄门阎承翰见而不奏,亦杖数十。
四年闰八月,搜索殿前诸军亡赖者,得数十人,悉黔配通州义丰监。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二月,释军人被钳者。先是,去年冬有军人夜入人家劫盗,捕之经时不获。太宗欲必得之,令厚其购赏,果有告者,乃军人数辈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尽获而戮之。因 索军中,累有罪罚、凶愚无赖者得百余人,不忍杀,以铁钳钳颈,羁于本军。至是并释之,仍各赐钱三千。
至道二年,诏:「自今沿边城寨诸军内有故自伤残、冀望(栋)[拣]停者,仰便处斩讫奏。」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十四日,诏:「西路将士临阵巧诈退避者,即按军令,不须以闻。」
六年七月四日,诏陕西振武军有愿依河东广锐例,官给价直市战马者,听。先是,帝曰:「河东广锐元是州兵,官给中金(克)[充]价,其兵各立社,马亡醵钱同市以补之者,自然用心养饲,官亦为利。关西振武亦可依广锐例处分,令立社市马。」
十八日,帝曰:「累有臣僚言,迩来军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