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县五等簿书,不得旋行改造年限。应造者,自依编 施行,逐旋正[□]。应今指挥到日以前,如已用前 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乡差人归农,即用坊场等钱支借应副副:原作「用」,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六五之五改。。如难以籍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乡差人仍旧在役,候年满,逐旋替放。至来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从之。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诸路有旧行免役,于人户内轮差壮丁,不纳役钱处,仍旧。」从之。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窃以元丰间雇人充承帖人,寔兼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管本乡公事,非若耆户长、壮丁之劳么。行之数年,民极便之。今欲沮两役取余之讥,则莫若令保正长得如官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本保事,如元丰旧制为便。」诏诸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提刑司具利害以闻。
六月七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将役钱合支闰月及役人差出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以三年寔支,取酌中一年数,与役人雇食等钱通为岁额均敷外,其余宽剩,不得过一分。」从之。
九日,又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纳给官纳给:疑当作「给纳」。。今复免役法,既置提举及管勾官,乞依《元丰令》,给纳分逐县常留簿、丞一
员。」从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举司乞将未行差役已前收到宽剩免役钱支充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后来收到助役钱,系充雇人使用。今来人户未纳到役钱间,自合支用。若助役钱应副不足,其免役钱亦合支用。」从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应幕职、监当官接送旧系差全请雇钱公人,今来合支雇钱,依《元丰令》立定人数支破。其《元佑 》添人数,并差厩军。」诏罢减《元佑 》添人数,余从之。
十六日,诏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官各务协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见,使州县无所稞从。或果有利害,所见不同,即各具画一条奏。候役法成书,转运、提刑司更不干预。从右正言张商英言么。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提举司,将逐处自降改法指挥到日雇役文簿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如已年满,逐旋替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处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搔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见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从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许]纠决,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送看详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从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并充编 所看详利害文字,专详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应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合出免役钱一百贯已上者,每及一百贯,减三分。」从之。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减役钱,并自三百
已下。如宽剩更有羡余,则减至五百已下。」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户以豹产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内官员仍奏裁。减免役钱者,杖一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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