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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230页

依今赦放免。」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三月八日,诏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刑部尚书葛邲言:「阿梁因与叶胜同谋,杀夫程念二,叶胜身死,在狱今已九年,节次翻异,凡十差官勘鞫,已降指挥处斩。既差官审问,又行翻异,
复差江东提刑耿延年亲勘。今延年申请,程念二元系叶胜杀死,阿梁初不同谋,与前来十勘不同。今若便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十次所勘官吏皆合坐以失入之罪,干连者众。以一人所见而易十次所勘,事亦可疑;若不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又须别差官再勘。叶胜既以瘐死狱中,阿梁得以推托,淹延岁久,追逮及于无辜,委是有伤和气。窃谓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夫罪疑(为)[惟]轻,则阿梁当贷死。既不死,则所有前后推勘官吏亦难坐以失入之罪。乞自圣裁。」(故是)[是故]贷之。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在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昨令户部申严行下,许人户越诉。访闻人户欠负客旅及店铺价钱,缘系榷货,有已经估籍家产、偿还不足、依旧监系,及逃亡死绝又行监系牙保人等,(率)[牵]联不已。可并与除放,毋致违戾。」
绍(兴)[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华亭县刘璧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面刺)[刺面],配赣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盗县库钱入己及受部民贿赂,法寺鞫实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前知金州秦嵩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是日,上御后殿,宰执留正等进呈嵩案留正:原作「刘正」,据《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四改。。上曰:「赃污实迹如此之多,岂可轻
恕 」留正等言:「嵩罪在不贷,但向来亦有战功,例须薄减,然亦当除名编管。」上曰:「如是足矣。」
八月十五日,宰执进呈临安府奏审洪知言断罪,上曰:「张枃欲杖脊、黥配,罪不至此,却以太重,不用荫真决编管足矣。」知言本临安府术士,守臣张枃奏其平日凭(特)[恃]口吻,专以欺诈为生,前后过恶不一,乞不以荫决配故也。
二十五日,宰执进呈知平江府袁说友奏,乞将阎仪贷命。上曰:「罪疑惟轻,既有所疑,岂可不贷 」先是,说友奏平江府所勘阎仪打死孙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三年七月二日,诏前监文思院上界常良孙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刺面,配万安军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良孙在任日节次盗造作金银入己,因提辖林复觉察,棘寺追勘得实,以家世之故,特贷之。
十三日,诏知严州叶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刺面,配远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将公库钱盗支入己。先是,臣僚论列,令浙西宪司勘鞫得实,宰执奏其年老不任真决,上只令刺配。
十九日,宰执进呈成州奏,勘到北人王 为过界劫盗西和州管下血厚家财物血厚:据文意此应是人名,而似无以「血」为姓者,疑误。,杀死捕盗人王仲。刑部拟王 合斩刑上定断,葛邲奏曰:「且令土牢拘管。」陈骙奏曰:「若此等人,不知拘留为是,且牒还为是 」上曰:「令牒还对境,亦示我包容之意。」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修武郎石
大协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送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大协添差监建昌军在城酒税,因附押牙税、免丁等窠名钱赴行在,沿路盗贷入己,棘寺鞫实,法当死,系陈国大长公主孙,特贷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陆材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州军牢城收管。先是,平江府奏勘,有荫人陆材拈砖还搏从叔父陆涛致死,法寺定以杖死,奉圣旨陆材特贷命,真决,不刺面,配广南州军本城收管。既而臣僚缴奏,故有是命。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应命官在贬所物故,可自今赦到日,仰所在州军勘检诣实,许令从便归葬讫,保明具申省部。若元犯事理重者,申取朝廷指挥。」
闰十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乞将本府见行项固拘锁之人,如元系配隶者,即押回元配所;如有强壮者,即照淳熙十年五月内本府已承指挥,与分刺屯驻军;其余皆连各人家属,分押出本府邻州界。庶几奸盗有自新之路,无终囚之苦。」诏令临安府将见管贼人各差人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管,月具存在申三省、枢密院。既而有旨,除所犯五次以上并刺配之人仍旧拘管外,余并放令逐便,不得入临安府界。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祈祷雨泽,检会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应诸路州军一时监司、守臣特判编管之人,并仰逐路提刑取元断由子细详覆,除情理重害、
应得条法许仍旧外,其它于条不应编管而编管者,并令一面给据疏放,具已疏放人数申尚书省。照得上件指挥行之岁久,近来州郡全无申到已放人数情节,窃虑奉行不虔,理合检举。」诏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已降指挥,常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