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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208页

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九年闰六月二日、三十年六月九日、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并如此制。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军头司引见疏决罪人,大理寺一火一名,临安府三火三名,杖罪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尚书黄叔敖、带御器械杨沂中,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吏部侍郎郑滋、同(馆)[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韩恕。」
二十五日,军头司引见大理寺、临安府疏决罪人,有旨放。
八年六月三日,临安府勘到故知合门事潘永思、干事人郭寿之私用过钱物情节,内寿之招认使过钱三千缗,余七人共认各不下一二千缗。上曰:「既无文约,又别无照据,必是郭寿〔之〕妄有通摊,岂可抑勒招承 可除寿之外,余并日下放免。」赵鼎以下退而赞上之聪明,曰:「此一事胜疏决多矣。」盖时方盛暑,已(释)[择]初五日疏决,故有是言。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九日,上御后殿录行在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隆兴二年六月十六日、干道元年六月一日、二年六月七日,并同此制。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御后殿引见疏决罪人,寻有旨引见例疏放。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御后殿疏决罪
人,如二(十)[年]六月之制。
六月七日,上谓宰相曰:「朕前日见疏决全是文具,可具典故将来。」蒋芾奏曰:「祖宗朝皆人主自临决囚徒,不拘暑月。至景德中,盛暑临决,遂为定制。」上曰:「朕欲依祖宗故事,先令有司具囚情 ,前数日进入,朕亲阅之,可释者释之,可罪者罪之,庶不为虚文。可降指挥,今后并依祖宗典故。」
八日,诏:「自今每岁疏决,依祖宗典故,预行差官前去御史台、大理寺、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
七月二十七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御史台、大理寺差梁克家、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陈弥作、康湑,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取旨,点定名件,择日引见,临轩审问,决遣罪人。」二十八日,诏:「临轩虑问,决遣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汪大猷、张说、周淙、宋直温。其日俟进食,后殿特坐引呈,并依疏失罪人体例施行。」三十日,上特御后殿,临轩引见决遣罪人,余依今年五月之制。
六年闰五月十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郑闻、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王秬、宋钧,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择日引见。」十一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差官汪大猷、张说、姚宪、宋钧。十四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依四年七月之制。
七年六月五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叶衡、宋钧,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
司马伋、王抃,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王秬、宋钧、晁公武、王抃。十一日,宰臣虞允文奏:「皇太子昨至临(临)安府引问公事,内一二轻罪便可疏决,属吏白之太子,不许,以临轩疏决在近故也。」上曰:「甚善。」十四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六年闰五月之制。
八年四月,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郑闻、徐本中、莫(蒙)[蒙]。十二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十)[七]年六月之制。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三十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沈度、龙雱。六月一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八年之制。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以旱,诏:「东京管内见禁罪人,除恶逆、不孝、劫贼、故杀、放火、官典受枉法赃不放外,其余杂犯死罪,除同情共犯头首处死,余并减一等配灵武,流罪以下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所有不该释放罪人,令开封府尹速与疏决。其大名府、滑、卫、澶、郓、濮、齐、相、磁、(刑)[邢]、洺、贝、冀、博、镇、深、赵、易、定、祁、沧、德、瀛、莫、雄、霸
州,敕到日并依此处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先是,登闻院引对妇人李氏,自陈云无儿息,身且病,恐一旦溘死,家业委弃,欲未死有所归。帝因谓臣曰:「此妇人数日前朕已令开封府依所欲裁置之,今复来告诉,称其父已被系矣。此是小事,何用禁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