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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112页

。」
十四日,臣僚言:「臣窃见近日臣僚多称官名,选人自一命以上,例呼宣教,所谓七阶,鲜有称者。文臣朝请郎、武臣武功郎以下,通呼大夫者往往有之。其妄冒称呼,不可概举。况政和《职制令》,诸命官不得容人过称官名,自有明文,但未举而行之耳。伏望圣慈特赐申敕,今后如有违犯,在京委御史台、在外委监司纠劾以闻。」诏
依奏,如承宣使称节度使,节度使称相公,王称大王之类,并悉行禁止。如违,并以违制论。委御史台、东上合门觉察弹奏。
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窃见迩来凡朝廷进用人材、除授差遣之类,曾未拟议,而士大夫间好事者乐于传播,撰造无根之言。欲望明诏有司,严为禁止。」诏今后妄有传报差除,以违御笔论,委三省、御史台、开封府觉察,仍令开封府捉事使臣告捉。
八月十八日,京东西路提举学事司奏:「本司管勾文字职事与他司属官不同,每岁看详文武学生上舍等试卷及州学讲义,每年上舍等题目文字最为浩繁,其禁止接送之法,乞依诸路州学教授条禁施行。」从之。
律节文,诸堂外甥女不得为婚姻,违者杖一百,离之。《刑统疏议》,外甥女亦系堂姊妹所生者,于身虽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契勘上件律文,止为堂外甥女不得为婚,即未审再从姊妹所生女合与不合成婚,有此疑惑。乞申明降下。」刑部参详,律称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并不得为婚者,盖为母之同列及己身卑幼,使尊卑混乱,人伦失序,故不得为婚姻。虽《刑统议》止称堂外甥女,谓堂姊妹所生,缘律内称男不得娶己之再从姨,其再从舅者婚再从姊妹所〔生〕女,即与男娶再从姨尊卑事体无异,于理亦合禁止。从之。 十九日,河东路都转运司奏:「伏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者关中使命往来,州县循袭旧例,以
和顾为名,前期追集农民,以备驱役,拘系占留,动经旬月,民力不堪。乞立法禁止,仍令监司觉察。」从之。
十月二日,河北路转运副使李孝昌奏:「近岁诸路上户有力之家苟免科役,私以田产托于官户。或量立价钱,正为交易;或约分租课,券契自收。等第减于豪强,科役并于贫弱。虽有法禁,莫能杜绝。其间亦有假于官户久而不归者,起讼滋狱。伤教败俗,莫此为甚。乞委监司、郡守严加检察。」诏尚书省立法。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乞自今后诸司及州县当职官若被受朝省抛降应国用所须之物,辄敢不依元数抛置,妄有增加者,不以已未供纳,其剩数并乞计赃论罪。若敢依前违犯,许人陈告,及乞委廉访使者常切觉察。」从之。
三月十九日,朝奉郎、守开封府右司录李侗奏:「伏见监司被受御笔处分,或暂摄帅府,或托故在假,身不行而委官以代之。被委小吏,请托避免,动涉月日,莫肯就道,慢命不虔,于此为甚。欲望严立约束。」诏今后监司被受御笔处分,无故不亲往,辄委官者,徒二年,不以(失)[去]减。
四月十四日,权发遣提举淮南西路学(士)[事]杨通奏:「今窃见州县官升朝以上,因仍旧例,多用主、斧为从物,其事甚细而于礼非所宜。盖主为君道,斧象君德。前日以有主为言者,陛下一切禁止矣。今用主、斧,则其为仪物名称若近于僭,欲乞睿旨特行禁约。」从之。
十八日,诏:「今后应勾追被盗人
到官,对会讫便行疏放。或委有事故,听狱官具情由禀长吏,通不得过五日,庶几革去奸弊。仰刑部检详立法。」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冲改元丰法制,以大不恭论。」
二十日,诏:「先帝董正六部,应依条式,事奏钞画。闻近来差注、转官、支赐、支破、请给、封赠、回授等事,不合具钞及应取旨者,皆批状送钞旁,有违官制。自今后并遵依元丰法令,如违,仰御史台弹奏。今日以前特免改正。」
七月二十一日,诏应诸路工役去处,不得支破犒设等。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一、温州等处狂悖之人,自称明教,号为行者。今来明教行者各于所居乡村建立屋宇,号为斋堂。如温州共有四十余处,并是私建无名额佛堂,每年正月内取历中密日,聚集侍者、听者、姑婆、斋姊等人,建设道场,鼓扇愚民,男女夜聚晓散。一、明教之人所念经文及绘画佛像,号曰《讫思经》、《证明经》、《太子下生经》、《父母经》、《图经》、《文缘经》、《七时偈》、《日光偈》、《月光偈》、《平文策》、《汉赞策》、《证明赞》、《广大忏》、《妙水佛帧》、《先意佛帧》、《夷数佛帧》、《善恶帧》、《太子帧》、《四天王帧》。已上等经佛号,即于道释经藏并无明文该载,皆是妄诞妖怪之言,多引『尔时明尊』之事,与道释经文不同。至于字音,又难辨认。委是狂妄之人伪造言辞,诳愚惑众,上僭天王、太子之号。」奉御笔:仰所在官司根究指实,将斋堂等一切毁拆。所犯为首之人依条施行外,严立赏格,许人陈告。今后更有似此去
处,州县官并行停废,以违御笔论。廉访使者失觉察,监司失按劾,与同罪。
二十七日,臣僚言:「背公徇私而忘出位之戒者,尚或未能仰体圣意,至有因陛对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