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知法之不可犯,不可轻任此责也。然稽之见行条法,则罪不至于是,使无辜去失之人益艰于求保。望诏有司,今后保状结罪之文止称甘伏朝典,一从抵罪之法。」诏令吏部改定状式(之)[以]闻。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六曹通用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六卷,《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库务通用 》一卷、《令》二卷、《目录》四卷,《六曹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录》三卷,《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目录》二卷、《申明》四卷。诏自绍兴十三年四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法》内有已经(重)[冲]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诏下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后本所言:欲将《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王次翁同提举,权户部尚书张澄为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从事郎游操、左从政郎洪适、左修职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张表臣为删定官。有旨: 令所编修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依昨进《在京通用令》体例推恩。
十三年闰四月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将祖宗旧法所载『虽累讳后,终因自服,依案问自首』之文仍旧存留,将近修
立『再勘方招减一等,三问不承,不在减等』之法,特赐删去。」 令所看详:「律云:『知人欲告,反案问欲举。』为其本情将有发觉,不容隐拒,必须自首,方获减科。 云:『因疑被执之人,虽有可疑之迹,赃证既未分明,则无必按之理。若不因其自服,所犯无由显露。』以此推原律、 意义,盖谓因疑被执之人,赃证未明,故可隐拒;虽经累讳后招,终是因其自服,即与『知人欲告,案问欲举』事体不同。所以熙宁 添立注文,合从减等。元符、政和、绍兴 皆以上件旧文详定成法。至绍(圣)[兴]六年内,福建宪司申明,嘉佑、元丰(去)[法]有曾经盘问,隐拒本罪,更不在首减之例,遂行删去,却添入初问、再问、三问之文,不唯使犯罪之人无自新之路,亦恐知虽首无益,终不自服,反致淹延。今欲从臣寮所请,删去绍兴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次数指挥,依旧遵用绍兴 内依案问自首之文。」从之。
十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国子监 》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录》七卷,《太学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录》七卷,《武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律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小学令》、《格》一卷、《目录》一卷,《监学申明》七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二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监学在京日应合行事务,并遵用宣和新修法。昨缘兵火散失,目今别无遵照。虽见存元佑、绍圣条令,皆系旧法窒碍不同。欲下修法官司,将元佑、绍圣并见行条法指挥一处详定条立。」又言:「昨降指挥,太学并诸路科举取士,依遵元丰成宪。所有学法在宣和间用元丰以来条件参修,自合以元丰法为主。今来本监有先省记到元丰学法,及取到秀州元丰学令,并系祖法。乞送 局参修。」 令所言:「元佑、绍圣监学条法,照得系园子监、太学、武学、律学等法,共成一部,合依(就)[旧]参修。其武学、律学条法等包括小学法在内,兼小学条件不多,系在太学法之后附载。」既而高闶复言:「 令所一就修武、律学法,本监见存建中靖国新法,武、律学法具载详备,乞将与元佑法参修施行,庶不抵牾。」并从所请。至是书成上之。诏依昨进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例推恩,礼部、国子监详审官各减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蜀中四路差官,着于条令甚详。昨颁降《吏部七司法》,付之逐路,藏于有司,当职官不能遍晓,参选官(慢)[漫]不及知,奸吏舞文,为害甚大。乞令成都府路转运司翻印关诸路,依绍兴新书,许人收买,所贵人皆晓然。有不依法者,听于逐路提刑、安抚司陈诉改正。」从之。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评事孙敏修言:「《绍兴 》海行条内称不以赦降
原减,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而其(问)[间]有厘析为一司专法,如擅支常平司钱之类,既非海行条内所载,有司拘文,不复引用,理实可矜。乞下所属参酌轻重,除去『海行条内』四字,庶几厘析为专法者亦沾恩霈。」刑部看详,欲如所请,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已降诏旨,委诸路监司、郡守措置裕民事件。今已条具来上,次第施行。尚虑条目颇多,易成散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