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诏:「今年五月已后,应见行钞法洎茶盐法合传载者,大小纲目,具着为令。」以太师蔡京还冠宰司,图制国用,公藏私余,上下皆足,故有是诏。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拟立到《诸路州军分曹掾掾格目》共三十册。诏自来年正月一日奉行。
十月二日,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何执中等上表:「修成《 令格式》等一百三十八卷,并《看详》四百一十卷,共五百四十八册,已经节次进呈,依御笔修定。乞降敕命雕印颁行,仍依已降御笔,冠以《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为名。」从之,仍自政和三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政和元年二月一日,诏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提举、同知枢密院事王襄同提举,至是上之。仍诏兼领官何执中、详定官李孝称、任良弼、承受官张僧佑、删定官刘宏、杜充、张焘、钱随、尚谕、杜严、刘寄各转两官。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命有司类次诏书律令可以训民者为一书,与婚冠之礼先后颁焉。州县委官专掌,孟月属民而读之。」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三年二月七日,《殿中省六尚供奉 令》(所)书成,诏详定官朝请郎殿中监高伸、朝议大夫殿中少监曹昱、删定官朝散郎殿中丞王迢、朝奉郎殿中省主簿赵士言希各转一官。内曹昱仍转行,承受官裴诜更不推恩。使臣、手分、书写人、书奏人各与转一官。无官人转一资,内无资可转者或不愿转人各支赐绢二十匹,或愿候有正官日收使者听。进奏官减二年磨勘。
二月二日,中书省言:「检会大观重修中书令,诸每岁取旨下近臣,博求疏远贤能之士以备器使。勘会博求贤能,须待圣旨,岂可立为常法 兼诏侍从官荐举臣僚,亦难立每岁之文。」诏上条不行。
九月四日,刑部(奉奏)[奏:「奉]御笔改定条法内称『主』者。其应缘条法内更有似此合改称呼者,仰刑部检勘,逐一条具,参酌拟定,申尚书省。典卖田宅交易文契邀约,钱主改为典买人,业主改为典卖人。失贼遭劫之家称被主、变主、事主、财主者,改为被盗人。主婚人改为掌婚人。主守改为典守。主司改为典司。监司改为监守。诸欠应纳田宅入官,其元主改为元纳田宅人。无主死人改为无识认尸人。雇人限满愿留主家,改为元雇之家。主驾纲运改为驾放海外。蕃舶主改为首领。遗物不知主名,改为所遗人。主将已下改为首将。主钥人改为掌钥人。主持官物改为掌管官物。吏人主行改为吏人管勾。主兵官改为掌兵官。以田佃与人限满并佃人为主,改为并归佃人。马主改为管马人。已买物未令入官、寄桩物主之家,改为元卖之家。主典改为掌典。」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见责限编修一路法及禄秩、六曹条例等。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协力。缘比来人吏避见督责,往往干求他处差遣,兼带请给。本所虽差人权行管勾,然虚占名阙、积滞课程之弊未之能免。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今后差出人并行开落姓名,不许带行本所诸般请给。除系传宣、内降外,余降到,如有一切违碍,且依今来指挥,亦许本所奏知不行;其已差出人,亦乞开落姓名。庶几人各赴功,杜绝侥求之幸,速得成书。」又奏:「契勘本所无旧请人,吏禄稍薄,如允臣等今来所乞,欲望圣慈许依九域图志所无旧请人则例支破;其有旧请人,愿依无旧请人者亦听。」诏并依,虽奉传宣、内降、宣押,亦不许。
四月十五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上修立到《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法》,诏令颁行。
七月三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立到诸县丞任内种植林木,以青活
须及二万株,有增亏者赏罚如法。」从之。
五日,中书省言:「检会《政和名例 》:诸律、《刑统疏议》及建隆以来赦降与《 令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从《 令格式》。其一司、学制、常平、免役、将官在京通用法之类同。一路、一州、一县有别制者,从别制。其诸处有被受专降指挥,即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别制事理一同,亦合各行遵守。」专降指挥缘未有明文该载,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亲民官于令罢任处不得寄居,及见任官不得于所任州县典买田宅,着于 令;至若罢任处典买田宅,独无禁约,臣窃疑之。且寄居犹不可,况罢任处典买田宅乎 臣窃见近时士大夫至有今日辞秩,而明日立券殖产者。膏腴之田不素图之,安可即置 彼既当官之日营营自殖,则临事岂无高下之心 又况朝解印而暮占籍,与吏民伍,其于害义伤风,岂特寄居之比邪 伏望明立条禁,俾罢任者限以岁月之久,方听自便。庶足以责其行法治众,上副朝廷峻等威、厉廉节之意。」诏于条内添入「罢任未及三年者同。」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转运判官高景山奏:「伏
十月十九日,诏:「自今以民功被赏迁秩者,依战功法,仍选任在战功之上。武臣有战功、犯赃罪者,不得亲民,着为令。」
二十日,刑部奏:「欲依户部拟到绍圣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