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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067页

日颁降,所有后来续降,在元丰八年三月五日已前,亦合参照施行。」诏从之,仍具元符、崇宁后来敕令等,或因官司申请,各不失法意,有所补完及随事创立,与元丰敕令格式别无妨碍者,且合遵依施行。内有刑名轻重不同,去取失当,即令本部、大理寺限一月条具前后意义,签贴成书,取旨。
八月三日,诏:「近降指挥,刑部检详元丰颁降 令格式,条具(开)[闻]奏。可。」
十三日,委本部依元降指挥疾速条具,其令存留□用。应干敕令续降等条件,仍仰刑部、大理寺编类成书,申尚书看详,取旨颁降。所有今年七月一日刑部申明先决遵守指挥更不施行。
闰八月十八日,工部尚书、《圣政录》同编修官李图南奏:「臣将《大观内外宗子学敕令格式》等与奏禀到条画事件,重别详定到《宗子大小学敕》一册、《令》七册、《格》五册、《式》二册、《申明》一册、《一时指挥》一册、《对修敕》一册、《令》二册,总二十一册。谨缮写上进。如得允当,乞付尚书省礼部颁降。」从之。
政和元年二月一日,手诏:「神宗皇帝稽古立极,垂裕后世,敕令格式之制视六经实相表里。而政令有所因革,官司有所建明,宜行修纂,以便遵用。可依熙、丰、绍圣故事,设官置吏详定删修。差何执中提举。仍限一年成书。」
二十三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奏:「准敕差提举详定删修敕令格式。今以熙、丰、绍圣修书旧例参酌。乞从本所关牒诸路监司,遍下本路州县,晓谕官吏诸色人,如有见得见行敕令续〔降〕等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指挥到日,限两月内具状分明指说,实封,经所在投陈。随处州军附急递至京,仰都进奏院直赴本所投下。在京亦从本所报合门等处,依此晓谕施行。」从之。
四月十三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奏:「近蒙圣恩差提举重修敕令。臣历观祖宗以来,除天圣、庆历、嘉佑、熙宁编敕、元符敕令格式,各有曾差宰臣提举
之例。盖是元丰成书,轻重去取,一出神笔刊削,复有总领之官。今陛下圣学高明,独观万事之表,缉熙先烈,无不仰遵。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当逐时条上,以禀睿训。虽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终当以元丰为法。欲望寝罢提举敕令之名,以尽遵制扬功之美。」诏可,以「兼领」为名,同提举官准此。初以同知枢密院王襄同提举重修敕令,是日襄奏,以笔削润色,一禀圣裁,提举之名,所不敢当,故有「同兼领」之命。
二十四日,臣僚言:「东南茶盐已尽(覆)[复]熙、丰旧法。缘熙、丰、绍圣以来,前后申明、续降不一,宜编次遵守,乞委官修类成书。」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奉圣旨编修禄秩,以元丰、大观式修定。今修成禄令、格等计三百二十一册。如得允当,乞冠以『政和』为名,雕印颁降,下本所先次施行。其旧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外,今来经编载,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已后续降,自合遵守。」诏依。二年二月十三日,诏详定官乞不推恩外,删定官李良佐、周穗、李富国、周用中、周因、何天衢、何亮、戴该,检阅文字吴守仁、(禓)[杨]发各转一官。内选人比类施行。
二十八日,郑居中奏:「《学法》一百三十卷,御笔裁成者列于卷首,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仍乞付国子监颁降。」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手诏:「朕躬览万几,讲求民瘼,作新宪度,孚于万邦。事之缺者悉已补完,法之弊者随即更革。熙、丰诏令,具在谟训,思与天下,共遵成宪。今货殖通阜,商旅贸迁,民物安堵,边隅绥静,中外经费颇以宽舒,持之岁年,其效必着。尚虑妨功害能之士、贪利希进之徒,乘间抵巇,妄意申陈,轻议增损,规毁其成。应今日已行法令,三省恪意遵守,无容妄有纷更。非窒碍而轻议改易者,(已)[以]违制论。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二十二日,诏:「详定重修敕令所官吏置局未久,趁办条敕,进呈了毕,委有勤劳。删定官各特转两官。选人改合入官,更转一官。使臣各转两官。内尹正特与转行遥郡一官外,一官许回受有官有服亲。供书使臣转一官,减三年磨勘。编修手分及承受下手分、点进使臣、知杂司手分各转一资,有官人转一官,仍各减三年磨勘。内差使臣借差,不隔磨勘。无官人有出职法者,内少五年以下人愿先次出职者听,少三年以下出职人仍与占射差遣一次,二年以下更循一资;五年以上候补至前行或职级日与先次出职;其未有名目人愿换大将、减三年磨勘者亦听。」
二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详定一司敕令所参稽前宪令条,为万世之常法。朝廷尚虑修书之官未必能尽知天下土俗之所宜,与夫民情之所便,故书成之日,必下之逐路监司审覆可否,然后施行。为监司者往往志在观望,不复研究是非,审覆遂
为文(旦)[具]臣愚欲乞诏诸路监司,今后审覆一司敕令格式,必选择本路通晓政事之官,同共究心参考。如能指摘差失,有可采择,即以为监司善最;或卤莽保明,及法行之后却有未尽未便,即乞量行黜责,庶几有以劝惩。」从之。
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