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行敕令》相妨,又成瑕典。人功廪赐,亦所宜惜。可令且并力修《海行敕令》,俟成书,以一司书 相继照会编修。」
二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府等路茶场司上《茶法敕式》,诏行之。先是
诏提举成都府等茶场李稷编修,至是上之,乃诏岁增本司公使钱二百千。
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 即典则也,若其书全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司农 令式》十五卷,诏行之。先是熙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修定。」诏今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至是上之。三年二月,(设)[诏]同判司农寺、太常博士周直孺升一任,(承)[丞]、主簿各减磨勘三年,仍赐银绢。
三年五月十三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见修敕令与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条目至繁,(文)[又]古今事殊。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县、在外一司条件,照会编修,余送详定诸司 式所。」从之。
十五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奉诏月具功课以闻。缘参取众议,研究义理,及照会抵捂,重复遗略,正是难立课程之时。乞免奏功课。」诏不许,仍令中书立式。
六月十八日,武学上新修敕令格式,诏行之。
八月九日,中书奏:详定重修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欲依所定。上批不行,可并依旧给全赏,虽(亦)[系]案问亦全给。时议者欲渐施仓法,故修 官先宽其告赏,自一百贯分等至三百贯,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以熟状进,而上察见其情,寝之。
五年二月八日,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承议郎董唐臣上编修盐法,赐承之银绢各五十,唐臣减磨勘一年。
四月三日,户房检正官吴雍、王震上《都提举市易司 》。
九月十四日,诏:「应修明法式并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速者先决施行,余半年一颁。其枢密院并不隶六曹者下刑部,缘功赏者下司勋修立,还送尚书省议。」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冯宗道上《景灵(官)[宫]供奉 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准朝旨,六曹等处条贯送编 所修定。乞自朝廷于官制见在属官内选差六员为删定官。」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 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挝)[擿]事理,皆有司抵捂也。
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
七年三月六日,《详定重修编 》书成,删定官尚书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迁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赐银绢百。
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言:「朝廷修立
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 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诏下刑部。本部言:「《元丰敕令格式 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及申明 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修定《诸将巡校例物条》。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到重(录)[禄]条。同日,尚书省上所修《吏部四选 令格式》,乞先次颁降,从之。
二十七日,门下中书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员外郎荫补条,从之。
二十八日,户部修定郑、滑州捕盗赏钱,从之。
四月二日,刑部言:「乞改六曹通用格。应检举催促文书,并郎官书押行下。所贵逐曹侍郎稍得日力点检予夺文字。」从之。
三日,礼部言:太学、武学条一处相照(条)[修]立,贵不致抵捂。从之。
六日,刑部言: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从之。
八日,门下中书外省言:「取到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官制条例,并诸处关到、及旧三司续降、并奉行(言)[官]制后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余件。除修敕令所该载者已行删去,他司置局见编修者(名)[各]牒送外,其事理未便、体制未顺,并系属别曹合归有司者,皆厘(所)[析]改正、删除重复、补缀阙遗,修到 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一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并申明尽一一删。乞先决颁行,以《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 令格式》为名。所有元丰七年六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者,更不施用。其七月以后条贯自为后 。」又言:「上供钱物,旧三司虽置吏拘催,然无总领,止据逐案关到上